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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中约定好相关事宜 买房签订定金合同或购房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好:如若因限购限贷政策,导致买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买房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拿回已经支付了的购房款、定金等。 因为限购政策而导致买房人失去买房资格,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而因限贷,导致买房人需要多缴纳首付,其不属于不可抗力。买房人要多缴纳首付但仍有买房资格,是不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 二、及时办理网签 一般来说,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而政策的发布和实施通常都会划定一个时间节点,在此之后按新政策办理,在此之前则不受影响。所以,在买房后,要及时去办理网签。 三、保存相关凭证 看房选房过程中,尤其是能体现一些时间特点的凭证(比如定金合同、认购书、单),一定要自己保存好。很多时候你来不及办理网签,也许这些凭证可以帮上忙,它可以证明你早就有买房的意向了。但在具体实施中,这个因部门、因人而异,并非绝对有用,但也不是完全没用。 在买房时,最好还是及时办理网签、在购房合同和定金合同中约定好相关的事项、留好买房凭证,三管齐下,确保万无一失。
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属于《民法通则》里的情势变更、不可抗拒力。据介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属于《民法通则》里的情势变更、不可抗拒力。据介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特别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1、合同中约定好相关事宜 买房签订购房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好,如若因限购限贷政策,导致买房人失去了购房资格或者买房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拿回已经支付了的购房款、定金等。 2、及时办理网签 一般限购政策发布后,有具体的实施时间,在该时间前,按照原来旧的政策执行;在该时间后,按照新的限购政策来执行。一般来说,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以,在买房后,要及时去办理网签。 3、留好相关的凭证 看房选房过程中,与中介或置业顾问之间的联系,尤其是能体现一些时间特点的凭证(比如定金合同、认购书、认筹单),个人一定要留好。很多时候你来不及办理网签,也许(是说也许哦,不代表一定)这个能帮上忙,它证明你早就有买房的意向了。
1 因限购导致买卖出现问题 在日常购房过程中,这种现象比较常见。很多交了定金,甚至交了首付款,更有甚至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还没有网签的购房者。 因为受到政策中关于首付比例提高等因素影响,而打算取消购房,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结果和开发商产生了一些纠纷。 2 限购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根据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履行购房合同,失去购房资格或是购房能力,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之前缴纳的定金或是首付款。 在此过程中,购房者主张解除购房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限购调控属于政策行为,因此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属于《民法通则》里的情势变更、不可抗拒力。 据介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小贴士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定失去购房资格就可以退得了定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对于“限购令”,买家要分清是否知晓该政策的变化。
根据2016年10月4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强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因此,如果因跳槽导致社保有过补缴记录的外地购房者,将失去在广州限购城区的购房资格,想要在限购城区买房必须等社保或个税缴纳满三年。
2月31日下午17时,西安市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西安市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原以为可以安安静静等跨年的12月,原来也这么不消停。除了近的济南,接二连三的,武汉、郑州都有限购限贷的新政策出来。连嘉兴下面一个不的嘉善县也加入到政策调控的大队伍中来了。
长沙市政府又发布了最新的通知,通知规定长沙市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的贷款。通知规定,在限购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限购一套新的商品房住房;属于省市级引进的人才和公务调动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凭借政府开具的证明购买一套商品房。 通知还规定了商业贷款方面的一些政策,在限购区域内申请个人贷款的家庭,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可以低于30%,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可以低于35%,第三套住房不可以申请商业贷款。通知还要求开展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整治人物,严厉打击炒房行为、违规中介、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还要加快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形成良好有效的市场供给关系。 长沙市市民对此次调控政策的关注度也非常高,他们对这次的新政策保持一个支持的态度。新政策的出台让购房者摇摆不定,他们不知道房价是不是会在短时间内下跌。很多市民向记者反应,新政策出台以后,房价可能会下跌,不如过一段时间再买房。房地产开发商在政府的严厉压制下,应该会制定合理的价格,迟早会降价。房管局也做了数据统计,目前买房的人主要还是一些外来人口,本市居民在调控政策的限制下很难再购买新的商品房。 专家分析,新政对长沙房市的交易量肯定会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人买房主要是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新政出台后,买房者的大多会持观望的心态,这对火爆的楼市来说是一件好事。限购限贷政策虽然是短效政策,但是对恢复长沙楼市的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抑制购房需求,从而达到稳定房价和供求关系平衡的目的。长沙市的楼盘虽然还处于一个火爆的状态,但是,房价的回落是一种必然趋势。 长沙市房价未来走向 长沙市新出台的政策调控力度比较温和,不会真正影响购房者的购买动机,有关专家指出此次调控的出台是非常成功的。此次政策既稳定了长沙市的房地产市场有没有影响楼市的去库存政策,是一项成功的政策。长沙市未来房价的走向如何也是市民非常关注的问题。短效机制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房价问题,但是要想长时间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建立良好的长效调控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房市的混乱状况。未来几年,长沙市的房地产市场一定可以恢复到稳定的状态。
武汉最新出台限购限贷政策,提高了外地客户投资或置业门槛,进一步挤压投资客户,住宅市场将逐步回归理性,自住需求将成为主力。受住宅限购影响,房地产投资方向也会逐步转移,商办物业尤其是公寓物业投资需求会充分释放。 限购区域内,外地人限购第二套、本地人限购第三套、外地人购买首套房需提供两年社保或个税证明,这些具体措施直接严格界定了购房资格,进一步抑制了炒房投机投资需求,客观上则将拉升新城区楼市成交量。 与此同时,一家央企开发商内部人士坦言,容积率在1.0以上、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的购买门槛提高,也体现出保证大多数人基本刚性住房需求的方向,差别化的限购、限贷政策,将合理引导市场需求,平衡城市各板块楼市的发展。 此外,有房地产专家表示,武汉此次楼市调控政策升级,将大幅降低房贷杠杆,遏制外地来汉的炒房团投机行为,有利于保护刚性购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持平健康发展。
你好! 通过中介买房要注意: 一、挑选有资质的房屋中介 如果买卖交易通过中介公司完成,就必须选择一家诚信可靠的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作为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批,读者们可向市建委查询。) 二、审查房屋权属状况 买方要对房屋的权属状况有所了解。首先,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卖方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则还要查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出售该套房屋的书面证明。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此套房屋共有人如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签合同。其次,把好夫妻共有财产关。《婚姻法》规定,凡是夫妻婚后因购买、继承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买方应要求卖方出具夫妻双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三、了解房屋使用情况 首先,一定要确保房屋的产权证是真的,而不是伪造的。根据房屋产权证,买方可以了解到房屋建筑面积大小、房屋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等内容。另外,买方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部门,查到此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是否已设定抵押。 四、实地查看房屋质量 买方除了向房屋左邻右舍、小区物业公司询问房屋是否做过大修或质量问题外,还应实地查看房屋质量。首先,查看房屋是否有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其次,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如管线走向是否安全、合理,天花板有无漏水的痕迹等;再次,检查屋内水、电、煤等设施是否完好,可拧开水龙头看看出水的畅通情况;查看房屋的供电容量,以防冬夏空调开不了的尴尬;观察屋内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最后,买方对简单的新装修多一个心眼,有些新装修是为了掩盖房屋本身的质量缺陷,如墙壁上的裂缝等。 交易中 一、买卖双方交易见面 交易时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谈好价格后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达成交易。以保障交易的透明化与公正性。 二、物业交验要仔细 一定要有正规的物业交验过程,而且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给业主,在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保证物业交验的费用结清及房屋的验收工作后付剩余房款。 三、房产过户是关键 很多购房者认为只要自己拿到房屋的钥匙了,房子就是自己的了。实际上,只有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产权过户更名后,房屋才能真正的属于购房人。因此,建议买方留一部分房款待过户、物业交验完毕后再支付给业主。 四:交易费用要明晰 签署二手房购买合同时,一定要将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及需要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费用了解清楚,最好在合同后附上《费用清单》详细计算相关收费,买卖双方要见面,明确买卖双方购房价格与售房价格是否相同,避免不法中介从中渔利而使买卖双方蒙受损失。 因此,买卖双方慎选房屋中介机构是十分必要的。选择那些信誉好的大型品牌房屋中介机构,可以帮助买卖双方规避风险,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新房又网签,二手房没有网签; 最好现在就开始请律师,可以帮你规避风险。
1、住房限购令主要是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而参保年限的要求,主要针对异地炒房团。二者一个是基础,一个是补充,即使不再需要参保年限,其它“门槛”还会存在。这会使想拥有多套住房者所付出的代价,远高于房子本身的增值。 2、但你说它会不会增值,答案是肯定的,只是会遵循市场经济的良性涨幅范围。也就是说十年、二十年后它肯定是增值的,但绝不是前几年按月甚至天来涨了。对于投资而言,也就失去效率。对于想在大城市,拥有一套住房而不是炒房的人来讲,取不取消社保不重要。 在限购令推出的情况下,大家还是要注意购房的条件,切勿恶意囤房。但是有自身的需求想要继续购买也不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还是量力而行吧。
1、假离婚买房 一些城市的购房政策中,对假离婚买房有所限制。比如,深圳规定,本市家庭限购2套房;本市单身(含离异)限购1套房;这样假离婚买房的夫妻俩人,实际买房套数不高于2套。 北京则限制得更严,离婚满2年,再买房,才能按照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执行。这样一来,通过假离婚买房以享受首套房首付比例的办法,是行不通的。 我们姑且不论这些政策对假离婚的影响,但从假离婚买房这些件事情上来看,假离婚本身就有很大的风险。 首先,一不小心,假离婚就变成了真离婚。从法律角度看,不管是假离婚还是真离婚,既然已经领取了离婚证,那可就是真离婚了。离婚还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假离婚的夫妻,通常会将房产转移到一房的名下,再由名下无房的一方去买房;真的离婚了,若发生房产纠纷,名下无房的一方,其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 另外,假离婚复婚后,财产的归属也发生了变化。从法律方面来看,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日后真的闹离婚,法院的判决,也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假结婚买房 一些限购城市,外地人买房需要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本地户口买房则不受这一限制,顶多只在购房套数上有所限制。因此,一部分人通过和本地人假结婚的方式买房,买房成功后,再离婚。 同假离婚一样,假结婚在法律意义上是真结婚,具备法律效益。假结婚的风险同样很大,比如,结婚容易离婚难;一方不愿离婚,导致闹上法庭;一方觊觎另一方的财产,而导致的房产分割纠纷;夫妻俩先假离婚,再由一方和本地人假结婚买房成功后再离婚,原来假离婚的夫妻俩再复婚,这里面的风险可就更大了,弄不好,影响夫妻的感情。 如果为购房,伪造结婚证和离婚证,则属于违法行为。 3、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简单的说,就是借用他人的名义买房,即自己出钱,产权证上登记的为他人的名字,房屋实际的产权人为出资人。借名买房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 一方因为没有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暂无买房资格,因此借用有买房资格的人的名义买房。 一方因为房产数量多,被限制再买房,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一方因为自己先前有贷款记录或者已经有房子,再买房首付比例比较高,为躲避较高的首付比例,而借用买房首付比例低的一方的名义买房。 总而言之,借名买房的原因有很多,但借名买房存在着很多风险。 对于借名买房的人来说,首先,房屋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并非出资人的名字。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产私自出售或者抵押,出资人的权益可就得不到保障。另外,若登记权利人有债务,房屋被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可查封房屋。 对于登记权利人来说,风险也很大。首先,会影响到自己的买房资格。另外,如果是贷款买房,会影响到自己日后的买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出资人未按时还房贷,将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 买房的时候,上面的这些雷区不要碰,毕竟,风险太大。
首先了解你的家庭是否符合北京市经适房申请标准,如果符合,就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住保办领取并填写申请核定表。表中有填写说明及材料准备清单。
您好,洛阳目前还没有限贷限购。
这种情况,公证处应该不会给公证的,因为违法。 用别人的名字买房很危险的,一旦别人离婚,就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死亡,会视为遗产。 因为我国房产实行登记制,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
居民家庭购买的通州区商务型公寓,今后在核验购房资格时将计入该家庭的住房套数。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提到的商务型公寓属于北京通州地区特有的一类产品,北京其他区基本没有。这种项目当时出具的规划许可允许它可以拥有居住功能。 而平时所说的商住房与商务型公寓不同,是开发商将商业办公性质转为住宅后再销售,通知中对商住房项目也有明确规定: 新建商业、办公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用途销售,只能出售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且上述单位购买后再出售时,仍须出售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新建商业、办公项目,今后将不卖给居民,只卖给单位。
1、住房限购范围为: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区域。 2、在武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向其出售住房。 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银监局已联合下发通知,具体提出武汉市差别化房贷政策执行事项: 1、本通知实施范围为武汉市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区域。 2、在武汉市无住房的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在武汉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武汉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业内专家看来,楼市新政出台后,一些购房者因不符合购房资格或者首付款比例增加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出现买方想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而卖方不愿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返还定金的纠纷。这其中涉及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分析。 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锦炎表示,首先要明白,无论限购前还是限购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限购限贷政策的规定不影响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效力。但这里面因调控政策突然出台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可分为限购和限贷两种情况分析。 一种情况是限购。在政策出台前购房者是有购房资格的,但因为政策出台,购房者丧失了购房的主体资格。此政策构成了对房屋买卖双方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因限购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况就是限贷。即政策以提高首付比例等方式对购房者的贷款条件进行了限制,从而影响了购房者的履约能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种情形属于《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杨锦炎说,购房者因为首付条件的提高,无法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政策出台之后,对于买卖双方,应按着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交了定金的买卖双方可以根据纸质的合同加以甄别,看是否因为不可抗力政策而无法实施房屋买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视情况而定,该退的定金还是要退。
上海是个工作的地方,可以赚钱,如果有钱呢,可以买房,小房型的,等赚到钱了就去山青水秀的地方安家,上海的房子可卖可租,根据你当时的情况而定.但要买就一定要买在内环,就算以后房市不好也不会跌得太历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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