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小组如何解决对评审结果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 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
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X才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 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报 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 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 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