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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买房,房本写的谁的名字就归谁,是婚前财产。共同装修出资可以协商给对方一定补偿。此房出租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至于说女方家父母出钱了,那么证据有没有,就算是有也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出资时做了财产公证,估计你们这个情况是不好举证的。 3.男方的福利分房,无房本就是没有产权,换言之就是房子不是你们的,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女方没有权利分割房屋,但是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出多少是协商解决,以及这个房子买的时候的价格。 你问的问题应该是婚姻法的问题,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应该是不能了,政策不能重复使用.
这套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福利房你拥有全部产权。 理由: 1、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特有财产。2、共同出资购买福利房证据---收款条有你的名字要保存好,诉讼时提供给法院。3、叫单位证明你何时购买福利房,相互应证你是婚前出资购买。
可以!!!!!!!!!
既然是婚后才买的房,当然属于夫妻双方,这是不可更改的。但具体情况是,一方住,一方得到补偿。婚前只有居住权,居住权是不可分割的。
婚前的没关系
1、结婚十年,结婚前对方父母出钱购置了住房,但婚后单位要追加了部分房款。这种房子书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产权应以登记为公示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房产来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财产,除非经法定程序、依据确切证据变更了房产登记。 2、所以,你们这房子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还要先弄清房产证上登记的到底是谁的名字: (1)如果是父母单位的房、房产证上也是父母中一人的名字:此房是对方父母的财产,小夫妻没有产权,但小夫妻婚后单位追加要去的房款:如有证据证明是小夫妻出的、又不是赠与对方父母的,应是小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房产证上是对方的名字:此房是对方在结婚前所购,应属于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单位追加要去的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房子时应把这部分钱析出、分给另一方一半。 (3)如果房产证上是小夫妻双方的名字:虽然此房是对方在婚前所购,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对方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这样的话,婚后单位追加的房款也是共同财产、房子也是共同财产,分割时就不用再从房产中将这笔钱析出另分了。但:婚前对方父母为买房出的钱,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分割房子时应把父母出的钱析出给其自己的子女(你所说的“对方”),但如果对方父母当初明确说是赠与小夫妻双方的:就不用再析出另分了。 3、还有,修订后的国《婚姻法》规定,不管结婚多少年,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都永远是属于一方的,取消了以前结婚8年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法律依据是: (1)《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个最好咨询一下律师吧。。律师比较清楚一点。。
婚前的房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有离婚时依然归该项房的产权人个人。 婚后以共同收入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有离婚时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你所涉及的问题是在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的问题,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那份结婚时的证明房子是我出的钱的是不是有效(原稿已经被他销毁了,但复印件我还有一份),我能不能说我是被欺骗呢? 分析:原件是肯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至于复印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的辅助。如果你当时是自愿让他销毁的,就不能说是被欺骗。如果不是自愿,你要有证据证明,否则很难说清。 2.他说我在公司没有欠款了,可以抵消,但实际没有,我是不是被欺骗呢,是不是可以要求重判呢? 分析: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当时确实是不知情的,可以认为是欺骗,但也要有证据。因为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有辨别的能力。从知道受骗之日起,你有证据证明你是受骗的,那么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不是要求重判,而是再次提起诉讼的证据) 3 关于公司股份的事情,主要是你在结婚后,实际有多少股份,你实际拥有的股份,如果你们没有协议约定,应是共有财产,如果有约定是你所有的,则是个人财产,用个人财产所花的共同的消费,另一方要补偿。
依据婚姻法新的解释,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但须给另一方予以相应的补偿。
该福利房应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从你的陈述上看,这房子的产权归单位,即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即这房子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离婚诉讼中所能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是不能对这房子判决分割(即一方得钱,一方得房)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处理此纠纷的办法是判决为“暂由某方居住使用,待出现房改等产权转移事由时,可以另行诉讼”。 所以,现在就此房的纠纷中还不会涉及到钱的问题,如果涉及到钱了,那就是对该房的产权单位的侵权了。 如果单位在房改时出卖此房时出现纠纷,可以另诉,在另诉时,可以由双方协商作价,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委托物价部门按另诉时的市场价评估作价。
属个人财产,与你母属于借款关系
你所说的第一个问题,原来的房改房手续全部办好了,只是单位没有办理房产证!你所说的房产证是单位的房产证总证还是交易过户给你的房产证!如果单位有房产证,只是没有办理过户,那单位就不能按原房价格收回该房屋!你拥有该房的所有权,也可以上市交易,单位只是有优先收购权,价格还是按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 另外新建的集资房单位可以参照97年的房改政策,也可以不用!也可以叫职工全额集资,那样就根据你所购买的房屋面积计算价格了!所购买的价格就得看单位补贴多少了!
你的福利房是你的,装修是共同的债务,积资房是你们的共同的财产,原则上均分,但是在偿还了你们的父母的借款以后,看看婚姻法.或者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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