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费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产生的利息是不是不能计入“财务费用”么?
国税发【2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介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
国税发【2003】83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2、我有一部分银行利息计入了“财务费用”,但税务上来查时说财务费用太高了,有一部分财务费用要计入“开发成本”,这是为什么?我自己想通了,只是想在确定一下。
我想是否不符合配比原则,或是完工后的利息支出。
3、银行利息如何区分应计入“财务费用”或“开发成本”?
对照有关规定判断
4、应该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我计入了“财务费用”,能用红字凭证调过来么?
年度内发生的,可以。跨年度的,还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5、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明细科目打什么?
开发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