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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仍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建筑业营改增只是有建筑服务由原交纳营业税改为交纳增值税,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税种,征税对象、计税基础、计税依据、税率等都不相同,营业税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没有直接的联系。
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由你单位主管税务局核定的,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规定,就可以申请,你看看下面规定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内容很多,请看下面网址吧。
企业所得税没有变化,还是沿用原来的计算及征收方式。假如是查账征收的,是按照所得额征税;假如原来是核定征收的,按照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率*25
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营改增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也改为国税管征,因 此,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已经在地税缴纳的,目前还是在地税缴纳。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相关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你好。 问题:我是个体户,今年我们这里营改增后,国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是2万/月。请问:如果我月开票低于2万,不用交增值税了,那么还用交地税...
个人纳税主体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一般情况下,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每月租赁收入小于或等于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当每月租赁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例如,个体工商户李某位于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某市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2012年12月1日起,该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2月,李某对外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收入价税合计金额18540元,发生车辆修缮费用28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未提及的涉税因素,该区域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月,那么个体工商户李某取得的该项租赁收入,应如何缴纳各项税收? 1.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18540×1‰=18.54(元); 3.个人所得税=[(18540-18.54-800)×(1-20%)]×20%=2835.43(元)。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相关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境外纳税人如何纳税 (一)法人纳税主体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六条和财税〔2011〕133号文件第六条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除国际运输服务外,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所以,对于境外的单位在境内发生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行为的,按照适用税率实行增值税代扣代缴。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依10%或税收协定更低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下列情形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例如,丙公司属于境外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2年12月1日,在我国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某市区,购入机器设备然后租赁给境内该市区的A公司。2012年12月份共取得机器设备租赁收入,价税合计117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未提及的涉税因素,那么,A公司对该项租赁收入,应如何代扣代缴各项税收? 由于丙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以该公司所得税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对于缴纳的所得税应由承租人境内的A公司代扣代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其他税费也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 1.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170000÷(1+17%)×17%=170000(元); 2.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0000×(7%+3%)=17000(元); 3.代扣代缴印花税=1170000×1‰=1170(元); 4.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170000×10%=117000(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进一步重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而目前税法并没有规定增值税可以扣除。所以,对于代扣代缴的境外纳税人来讲,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有形动产租赁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和非试点地区有形动产租赁收入中包含的营业税一样,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此,A公司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收入总额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二)个人纳税主体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六条和财税〔2011〕133号文件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提供租赁服务,应纳增值税。境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除国际运输服务外,应由扣缴义务人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使用方代扣代缴。
建筑业不涉及营改增政策!北京试点是这样
企业所得税没有变化,还是沿用原来的计算及征收方式。假如是查账征收的,是按照所得额征税;假如原来是核定征收的,按照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率*25%计征企业所得税。
这是金税开票系统问题,建议找金税公司技术支持
这个问题分两方面说: <br/>1、总包不需发票。总包直接给出分包工程价款,按照约定或合同支付工程款,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br/>2、总包需要发票。看总包的计税方式是一般计税法、还是简易计税法,与之提供相应的发票(专票或普票),有的地区税务部门不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地区在代开票时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1~2%。
你说的是对的,营改增后所得税并未改变,原来归属哪个局还归属哪个局,你们既然在国税还是在国税申报缴纳,核定的税率也不会有变化,基数就是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营改增后,新设的广告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分公司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向国税缴.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br/>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r/>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br/>如果您所有业务活动都开具发票,那么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就是按照发票金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如果您属于核定征收企业,从政策上讲,按照收入总额进行定率,是符合规定的。<br/>如果您认为税务机关的核定不合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同时,建议您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以期由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br/>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税务方面没有任何变化。 营改增的企业有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还是有形动产租赁业,但是没有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参入营改增,还是按原来的继续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等。自今年的5月1日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在地税取消申报,改为增值税在国税平台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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