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股东利润积数的计算问题股东A
一、首先,应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这几个股东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吗;另外几个股东当初约定的到底是按照原始出资额分配利润,还是按照“项目立项后,各股东投入本项目周转的资金”的比例分配利润。
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因此,该公司的股东可以按照约定分配红利,至于怎么分配,应按照当初的约定进行。
三、但根据你提的问题,我认为该公司各股东约定的,应当是按照公司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果是这样,以土地入股的股东应按其当初入资时评估的土地价值占总资本的比例分取红利。至于以后各股东投入到公司用于周转周转的资金,应当增加该公司的资本金。将来再分红时,应按照增资后的各股东投入的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分取红利。
四、总之,分配红利通常是按照各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还可以按照在章程里约定的比例分配。
2009-11-25 15:44 补充问题
第一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东约定利润分配按投资积数(有些笼统)并未明确是原始投资还是立项后股东投入资金,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后者,以土地出资的股东的土地款要不要计算积数
一、如果约定的有些笼统,那就由董事长将几名股东召集在一起进行协商,大家对这个问题再进行补充约定。
二、你问“如果是立项后股东投入资金分配利润,以土地出资的股东的土地款要不要计算积数”,如果是这样,以不应当计算“以土地出资的股东的土地评估价”。不过,我觉得这种约定有违常理,不符合惯例,也不公平。虽然是股东间约定,但我认为还是应当按公司法“按照各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