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买房哪几个问题要弄清?
与一般个人或者家庭购房不同,合伙买房要注意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是以下几个问题,更是不能掉以轻心。
问题一:共有方式
共有方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虽然合伙买房的出资人姓名都可以登记在房产证上,但还是要在房产证上标明共有方式。因为两种方式决定着购买人日后对房屋的分割和处理方式不同。
简单地说,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大小的共有,分割时原则上是均分,同时考虑到出资等因素。按份共有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除非双方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割。
以A和B两个人合伙买房为例,如果是共同共有,日后房子出售,必须两个人同意才可。如果是按份共有,A出资三分之二,日后房屋出售,A可以不经过B的同意。
建议:
如双方出资不同,就应当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将各自所占份额写清楚。
问题二:“隐形共有权人”
合伙买房中涉及到的“隐形共有权人”是指合伙人中如果有已婚的,其配偶也会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涉及到贷款的一些环节时,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也会要求“隐形共有权人”到场签字。
建议:
合伙买房双方一定要相互了解,包括个人及家庭,保证没有被漏掉的隐形共有权人。
问题三:“主贷款人”
虽然是多人共同买房,但银行只会让相对更有还款能力的人作为“主贷款人”,其他出资人为“共同贷款人”,抵押合同上的出资人均需签字表示同意。但“主贷款人”需要承担其他共同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同时,当主贷款人不能还款时,银行也会向共同贷款人催收贷款。
实务中,对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按月偿还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一方向银行的借款也属于该方出资,是通过融资方式的出资;有的法院则认为,只有实际拿出来的首付和每月已归还的利息和本金才算是出资。
建议:
如果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独自归还,应当在书面协议中写清银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资,以及将来的分割方式。
如果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而由双方共同偿还,就需有更详细的约定,约定款项的进出账户,每月还款也要通过银行转账。
这么做可以尽量规避,一方将现金交给借款的一方来还贷,而没有出入账记录,以致产生纠纷后难以自证的风险。
问题四:书面协议
光在产权登记上注明还不够,好还能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书面协议的作用,就是要考虑好风险,以及风险出现之后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