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购买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用于销售而改变用途,什么时候视同销售,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8种行为在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或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随意举3个例子: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1500*17%)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例:购入服装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其中,将10万元服装用于职工福利。
发放服装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7万
贷:库存商品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