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应该视同销售,但是为何不单独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因为它不符合确认收入的原则,即: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所以,用于在建工程,是用在了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上,在税法上做视同销售处理,在会计上不视同销售。
因为它不符合确认收入的原则,即: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所以,用于在建工程,是用在了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上,在税法上做视同销售处理,在会计上不视同销售。收起
把本单位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上视为销售处理.会计...
我觉得1楼说的对,但这个销项税是按成本价还是按销售价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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