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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2、属于无房户或者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3、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或者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省市来京人员; 4、符合以上条件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白桥大街1号)办理审批
不同的地方,可能政策不同,有些地方可以找关系。
1,您所谓的指标应该是经济适用房审批表吧?如果您没有这个指标的话,那么用朋友的指标购买之后还是没有办法转到您名下,因为这么转的话也需要您这边有指标才能过户。 2,不过户然后居住风险很大。完全取决于您朋友是否可靠。经济适用房由于有其特殊性(政府提供给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即使您和您朋友私下签有协议,真正处理起来是效力很弱的证据,因为这纸协议约束的就是政府所不允许的内容:借用他人的审批表给自己买经济适用房。 3,如果您拿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把房子过户到您名下的话,您可以卖掉再买房,但这个房就不是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了。因为现在经济适用房审批表只能使用一次。也就是说您只能购买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或是回迁房,或是商品房。 4,手续:如果是经济适用房,需要审批表、身份证、交纳的费用(契税1.5%,印花税0.1%,一手房交公共维修基金2%,二手房交纳5.4%营业税。) 如果是满5年的房子,除了契税1.5%,印花税0.1%,还有土地出让金10%)
网上很多呀。我也只能说“同上”了。
只要您具备了以下条件您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五城区(包括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打分 排队 抽签。。。。。
要求真的是很多呀.
首先要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2万元。 3、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现在改为25万)且他处无住房。 其次,带着拆迁通知和协议.到区房管局申请购房证.(半年内有效). 最后,你就可以去买房了.要快啊,经济使用房卖的很快的
yanun:你好! 根据新政策,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即: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上述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ZZFDC.GOV.CN ( 日期:2006-05-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具体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予以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困企业(以下统称特困企业)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项目法人招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人,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全程监督。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网点用房面积进行约定,违反约定的应予纠正,不予纠正或无法纠正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应当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减免费确认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开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办理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按现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特困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特困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 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所建住房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集资职工人数。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禁止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5%,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禁止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用途,禁止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其他商业用房。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第二十条 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价格、销售、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准价格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执行建房成本价,不得有利润。成本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开发成本中第1项至第5项费用,加上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后,市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上浮的,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上浮幅度。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二)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 (三)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2人的为80平方米,3人以上的为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居住地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以及选房序号、选房期限。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签订合同时,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每平方米上浮20%补交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的面积与权属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有差异的,购房款、差价款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的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查验留存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未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的,企业不得向购房人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或购房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超面积部分的缴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特困企业办理集资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还应当提供集资建房时集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失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证件。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办公,方便群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特困企业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原集资职工后剩余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调配,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选择购买。售房款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给市人民政府的收益外,留存特困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金,第十七条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差价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收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房价款,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具体收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建房用地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集资建房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或者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或者擅自改变户型比例,或者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商业网点用房超面积部分,按照届时商业用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停止销售,并收回已销售或者预定的房屋,每套处以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投标。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退回所购房屋,又不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或者在招标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签署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查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为不符合集资建房对象的人员,办理集资建房有关手续的; (四)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开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违反规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应当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未发现,或者对投诉事项未及时处理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其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资建房的集资款,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全攻略 (2005年1月27日 15:25) 根据2004年5月20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9年修建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在2005年已经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了。新规定下已购经济适用房(即俗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进行买卖,成为老百姓现在最关心的话题。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我爱我家”的专业人士。 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据了解,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5=1710元的印花税。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购买者首先必须具备北京市常住户口,其次购买者家庭年收入应在人民币6万元以下。 符合此购买条件的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即:若购房人经相关部门核定职业、职位等购买标准后,只具备购买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就意味着购房人只能购买最高4000×70=280000元的经济适用房。若其想购买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尚未住满5年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2650×120=318000元,超过了所审核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那超出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318000-280000)×10%=3800元的综合地价款后才可购买此套房屋,并且此房屋仍为经济适用房,下次出售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执行。 购买人凭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后的缴款通知书、缴款收据、《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我爱我家”专业人士最后提醒大家,买卖经济适用房也应像买卖其他房产一样,最好找那些规模大、信誉好,对于流程、政策了解得比较清楚的大型中介公司,从而有效规避风险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确保利益最大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购买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
杭州公布经济适用房销售细则须具备四大条件 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的通知,经济适用房申购的新政出台。同时,按规定,《实施意见》出台前按规定已经购买或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申购经济适用房须具备四大条件 具体来说,新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有以下四大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部队人员);2、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2人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4、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在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中,取消原有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其中,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2、已购买的房改房;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4、申请建造的批地住房,含“撤村建居”住房;5、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6、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7、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本市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中小户型,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四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3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相应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购买价格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购买面积在标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标准价购买;超过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参照签定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接轨,(简称经济适用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计算:购房款=(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房商品价。经济适用房的销售 市建委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具体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房源公告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等,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房改办办理登记手续,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与预登记人数,按1比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序号。
1 北京市户口 2 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3 无房户 4 学历研究生的外地人也可以 在北京建设网下载专区下载(经济适用房审核表) 然后去北京市建委审核办公室进行审核
您好,您在北京昌平么,需要按照这个规定的 简明扼要地说,需要这样的几个条件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还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但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注:军人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你要咨询的话找这里,也可以打电话咨询,“北京各区县保障住房审核受理窗口”,昌平区的地址和电话如下 昌平区 南环东路36号(区建委一层服务大厅) 69261254 具体的规定细则这里: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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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是居民申请:居民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后,领取《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 第二关是社区审核:居民填写了《认定书》后,社区正式受理申请。社区受理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关是街道初审:居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拿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四关是各区复审: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 第五关是公示:复审结束后,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 第六关是备案: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七关是排序:各区对复核合格的居民,按收入水平进行合肥经济适用房抽号,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或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排序轮候。发放《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
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材料1.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原件2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申请家庭有房产的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承租公房的需要提供相关的租赁证明 点击下载》》》合肥经济使用住房申请表 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房地分局保障科领取并填写《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携带相关材料,送房地分局进行二审。 2.二审符合条件的将会报送回复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酒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进行公示。 3.公示期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视为复审通过;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 4.当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房源数时,采用轮候制度,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认购买人。
1,这样是可以的,但是两套房子都要用贷款人的名字做户主~ 2,下岗工人,或者生活有困难的人才有资格买,当时要去当地居委会办理证明手续!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外地户口不能购买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房的。我们以北京为例: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第五条规定:“购买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时,购买人仍需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3)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说外地户口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是,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外地户口显然不是“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所以,这在实际上剥夺了外地户口在京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楼上的好具体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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