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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只有居住权的房子分为好几种(福利房、军产房、小产权、自建楼、村委统建楼等),这类房产有个特点,就是没有红本房产证,一般只有一约购房合约,购房协议什么的,最多有个整栋产权房产证复印件,其中军产权部分有房产证(但房产证上盖的印章为部队印章,正常的商品房的房产证盖的是国土局的专用章),福利房,一般为政府或者某些企业分配的房子,一般是规定在一定的年限内不可转让,满一定年限后根据时价补交地价,可拥有房产证并进行转让出售。 其实说什么不可转让,现在市场上依旧有部分房产公司会做这方面的业务的,会收取一定的“信息咨询费”
最好不要买卖这样的房子。
使用权现在还不允许放开交易,但是事实上使用权房产也在明目张胆的进行交易,政府对此的态度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使用权房产更名一般采用“换房”的暗箱操作方式。 想办理手续还要看该房产属于房管所的“直管公房”还是单位的“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的手续到房管所办理;自管公房到单位的房管科。 既然是暗箱操作,费用就不一定了。 至于你提到的其他问题: (1)朋友无权收回该房产,因为已经办理了更名手续; (2)单位也不会把你哄走的; (3)更名后你就是该房产的使用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使用权房本上的名字就是你,拆迁当然会得到补偿; (4)你完全可以参加房改,但是房改费用要有单位依据工龄、折旧、面积、级别等等折算。
使用权是您对房屋只有居住的权利,没有自由买卖和处置的权利.但是现在也能私下里买卖,对外只说是置换.可是房子每月要交每米3.05分的房费.您也可以用工龄买成产权,去房管所办理就可以. 就是分为是房管所的房还是单位的宿舍,如是单位分的宿舍就由单位的房管科来收房租.是房管理办法所的去居住地的制物业交房租就可以了.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一、产权的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以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二、产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产权包含三层含义: 1.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其它表现形式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物权、债权、股权。 2.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3.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4.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5.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6.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此外,还可以根据产权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财产所有权等。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居住权的取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单位的福利分房未参加房改的就是俗话所说的居住权房、使用权房严格来说是不允许交易的,但是现在有关部门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个人购买之后可以按照房改制度的政策参加房改将其产权买下来
户口与房屋的产权没有关系,与继承权也没有关系,与是否在这住也没有关系。 继承遗产要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分割,一人一份。谁也无权抢占。抢占行为属于侵犯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 私产房屋的产权人居住自己的房子当然就是永久性的,除非他不愿意住了。所以永久居住权这词对于私产房并没有意义。 永久居住权的意义在于公有住房。公房产权是单位的,居住人没有产权,但单位不可能任意赶现居住人走,这才是有意义的永久居住权。但这永久居住权不是产权,而且是使用权。只有经过房改,居住人才能取得产权。在房改时,现居住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房改时单位须先征求居住人的意见,他说要买,单位就不可以买给别人。
你这个情况,若在我们这里,你得拆迁款的90%,原产权单位得10%。 看你所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有类似规定吗?如果有,保留好当年的收据,按这个规定得拆迁款,去购买安置房或者另买房居住。
摸清所要卖的房子 主人底细 在细作打算
1、孩子判给谁要看男女双方的态度。2、房子判给谁现在没法说,要看谁想要房子,法院先对房子进行评估,要房子的一方给另一方评估房价的一半。孩子与房子没有关系。居住权就是使用权,使用权就是只能使用不能处分,所有权可以处分房子。比如出卖。3、法院不会强制拍卖的。在双方没有钱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判决一方给另一方租房钱或暂时居住在一起。
永久居住权是什么权?没有听过。只有产权问题。只要产权是你一个人的,房子你想怎样处理个人谁也管不着。但如果遗嘱上说明此房产归此女或房产证上写了此女的名字,问题就不好办了。如果是自然继承,第一顺位是配偶(当然必须是结婚登记了的),然后第二顺位才是父母和子女。如果没登记她自然没有任何权利提对房子的任何要求。
“永久使用权”并非永久性的,它实际上也是有期限的,它的期限是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一致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也还没有规定“永久使用权”这一说法,因此“永久使用权”这一说法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租赁合同上即使约定了“永远使用权”,仍然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房屋产权证的永久持有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在产权证的办理上,以谁的名义办理产权证,即表明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二,产权证即使由你永久持有,但这一持有行为并没有经过房管局的登记备案,如果房屋所有人挂失旧的房产证后,再重新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的话,承租人的权利还会因此而得不到保障。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拔、出让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民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我国的房屋、土地管理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权属登记是极为重要的法律行为,是房地产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办理了登记手续,才能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后果,由此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凭证,产权受法律保护,产权人依法对其房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其他人是无权干涉的。 从目前的市场操作看,使用权买卖仅限于公房,这不包括已购公房、商品房和私房。而且,使用权买卖要向产权单位递交申请等文件,得到产权单位同意后才可买卖使用权。因此退一万步说,就算开发商有房子的使用权,那也要得到业主的同意才可进行使用权买卖。 综上所述,购买永久使用权是风险很大的一项投资,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鉴于楼主的情况,我国现行房产政策实行的是产权登记制度,即产权持有人就是所有权人,产权可以上市、交易,而使用权不具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 同时加盖层基本可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未经审批),而违章建筑由于其违法性既不会得到政府批准(那样就能够得到产权证了),且随时面临被拆除的高风险(业主投诉、规划局查处等),那时不仅是该房的使用权不能买卖,恐怕连投入都将付诸东流。 设备层应该是算在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的,所以开发商无权售卖! 因此,别信开发商的蛊惑,别做明知有风险,偏要顶风上的傻事。
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吧。这样说不清楚的
够戗。
居住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 居住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居住权的取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居住权人可以对所居住的房屋收益处分,他可以把收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但不能把居住权转让因为居住权一般基于身份取得.
房产证的作用是证明位于某地某区某个位置的住所系公房或私产,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确权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因此,房产证上的登记人,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而户口簿的作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的规定为准,即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居住权因房屋的存在产生,可以是承租权(房屋属性是公房时),也可以是所有权(房屋属性是私产时);户口簿因承租人或所有权人对该房屋的使用或拥有产生。 且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
当然要慎重。仅有土地使用权,只能说明此土地是可以合法使用,但土地以上的建筑是否合乎规范经过规划局、建设局和房产部门审批,这并不知晓。除了以前房改的房子以外,商品房未办理到房产证的,多数就是在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环节上违规操作了,手续未办下来,所以也无法获取房产证。若行政主管部门稽查起来,是可以查处的,届时是很复杂的,所以建议没有房产证最好不要介入。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这样的房子是不合法的,并不能拿到国家正规的房产证 所以在法律上来讲是不生效的 权您最好不要买 这样的房子一般都是很便宜的 有两千多的,三千多的
永久使用权,就是只能使用但不能够买卖
规定是在届满前一年进行续期,你这还有20年不确定能否办理。临到期,由所在小区业主联名进行申请,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金后进行续期使用,续期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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