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缺陷的产品为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消费者法中第41、42条之规定,可知: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产品具备有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标准这两者之一,即是缺陷产品。(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是过错推定,有证据证明无过错即可,但不能向消费者抗辩,只是取得代位求偿权)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注意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的三种情形,举证责任由生产者承担。
产品责任,若单是销售产品毁坏,如电视爆炸,则仅是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违约之诉,不属于产品责任,但若爆炸同时损坏附近的财产,如冰箱,则属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包括精神赔偿(损害较大时会得到法院支持,较小则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