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中途被人拆过物品丢失怎样赔偿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多数快递物品丢失的赔付纠纷来说,通常是没有进行过保价的。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全部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多数快递物品丢失的赔付纠纷来说,通常是没有进行过保价的。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然而,多数未保价的丢失快递物品的实际价格都远远超出了邮资的三倍,这就造成了多数此类纠纷得不到有效赔付。同时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既不容易证明,也不容易认定。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是支持以三倍邮资为上限的赔付金额的,其中的依据包括上述规定,也包括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即承运人收取的邮资仅为快递物品价格的百分之几,乃至于千分之几,而全额赔偿则显失公平,不利于快递业的发展。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少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全额赔付快递物品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快递公司称不知道快递包裹的中物品、数量、重量并不符合快递业的交易习惯,而且被告在快递单据背面明确注明有权检验承运的任何快递物品,而不检验承运的快递物品存在过错;另外,从被告出具曾给原告的丢失证明中,可以认定原告丢失的物品及数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但是,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于是,认定的标准又回到《邮政法》上。依据“公平原则”,每个法官都有其对“公平”价值判断,“公平”这样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尚无针对快递行业的专门规定和纠纷处理方法的当下,值得我们思考。
为避免此类纠纷,消费者在快递物品时一定要详细阅读“快递须知”,在快递物品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如果认为货运单上条款不够明确,可以共同协商补充。同时应在快递单据上写清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以便作为日后发生纠纷的证据。
而最便捷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保价。那么在已经发生的纠纷中,作为快递企业一方,应有长远的眼光,关注企业的形象和以后的发展,而积极的赔付是对企业诚信的考验。因此,双方应当本着共同协商、互利共赢的态度,实现有效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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