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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要出台耕地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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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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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近年来又出台了强化对耕地保护的政策。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我国人均耕地少,2007年人均耕地面积为1.38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
  而现实中耕地保护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优质耕地流失速度惊人,国家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到2010年和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期将分别达到13.6亿和14.5亿,2033年前后达到高峰值15亿左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保障国家生态安全,需要大力加强对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
    同时,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也将需要调整一些耕地。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目标: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2120万公顷(18.18亿亩)和12033.33万公顷(18.05亿亩)。
    规划期内,确保10400万公顷(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决定》提出,实现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目标,必须强化用途管制,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一,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金土工程”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系统的互连互通和数据的网络传输。
  第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按照《决定》提出的“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精神,各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行政辖区内补充耕地,本行政辖区内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进行,但必须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
    落实好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挂钩、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账管理等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要防止和杜绝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发生。
  大力推进整理复垦开发。  第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决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
  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重、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多的粮食主产区,国家探索建立补偿机制。  加大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提高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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