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什么不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法律严禁出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章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据此,海外中国公民的结婚或离婚可以适用居住国法律。
但是,上述《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如若海外中国公民在居住国的结婚或离婚严重地违反上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可能以其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承认。...全部
中国法律严禁出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章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据此,海外中国公民的结婚或离婚可以适用居住国法律。
但是,上述《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如若海外中国公民在居住国的结婚或离婚严重地违反上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可能以其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承认。
中国领事对有关当事人的具体做法。从理论上讲,中国领事依法可应欲在驻在国办理结婚手续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为其办理“单身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或者为其出具“对当事人在当地结婚不持异议”的领事证明。
但在实践中,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单身声明书”上表明其系为“一夫多妻”或“同性婚姻”之用,中国领事便不宜为其出具相关公证或证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