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70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 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49条至第57条、第60条至第63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 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只有国务院 的两个行政法规。国办发〔2001〕56号、国办发〔2001〕57号,在这两份文 件中均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负...全部
产品质量法第70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 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49条至第57条、第60条至第63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 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只有国务院 的两个行政法规。国办发〔2001〕56号、国办发〔2001〕57号,在这两份文 件中均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 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 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