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承租人的哥哥有权签订动迁协议吗?
与915号相连的913号(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公房由我的外祖父生前承租,该房中18平方米由我兄与他的儿子居住,其余部分由外祖父与我父母及我和儿子共同使用(两套房共用一个房门进出,房屋内部相互连通)。 外祖父去世后,承租人户名至今未变更,居住状况也一直维持原样。我们六人的户口均登记在913号内,父母、我和儿子在一本户口簿上,兄与他的儿子在另一本户口簿上(外祖父生前户口在兄户内)。现房屋动迁,兄以外祖父户主的名义与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协议,并称动迁款全部归其父子所有。 请问:我兄有权单独与动迁组签订动迁协议吗?913号公房的动迁费我们有无权利分享?魏××答:《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全部
与915号相连的913号(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公房由我的外祖父生前承租,该房中18平方米由我兄与他的儿子居住,其余部分由外祖父与我父母及我和儿子共同使用(两套房共用一个房门进出,房屋内部相互连通)。
外祖父去世后,承租人户名至今未变更,居住状况也一直维持原样。我们六人的户口均登记在913号内,父母、我和儿子在一本户口簿上,兄与他的儿子在另一本户口簿上(外祖父生前户口在兄户内)。现房屋动迁,兄以外祖父户主的名义与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协议,并称动迁款全部归其父子所有。
请问:我兄有权单独与动迁组签订动迁协议吗?913号公房的动迁费我们有无权利分享?魏××答:《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913号原承租人死亡,现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你兄虽在原承租人的户内,但并不意味着他就是当然有资格继续承租913号的人。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
就是说,承租人死亡后,只要在该住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符合规定顺序的就可作为新的承租人,并未规定限于同一户口簿内。据此,你母亲是唯一有资格作为该住处新承租人的人,应由她与动迁组签订动迁协议。
你兄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应属无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第2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以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据此,你与你父母、你儿子均系913号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动迁款应有共有权。我们认为,你与父母、兄弟之间首先应协商解决此事,如协商不成,你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为保证你们确实能取得动迁款,建议你在诉讼的同时要向法院申请保全动迁费,以免被你兄取走后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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