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什么时候有国库券买?我在广州
关于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6年1月1日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国库券推销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85)财综字第106号文件精神,现对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管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国库券的印制、调拨和销毁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省分行和各市(地)分行根据同级财政部提供的各地、市、县所需国库券面额及数量计划,将国库券逐级分发至县发行支库(包括发行基金保管库,下同)。 国库券的调运手续...全部
关于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6年1月1日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国库券推销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85)财综字第106号文件精神,现对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管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国库券的印制、调拨和销毁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省分行和各市(地)分行根据同级财政部提供的各地、市、县所需国库券面额及数量计划,将国库券逐级分发至县发行支库(包括发行基金保管库,下同)。
国库券的调运手续,可比照发行基金的调运办法办理。国库券发行时,由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发行支库(或发行基金保管库)领用辖内所需的国库券。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市县支行和中国银行分支行必须将辖内剩余的国库券与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开列清单,集中交回发行支库。
发行支库点收无误后,上交人民银行市(地)分行,由省分行组织销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回的国库券,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
二、国库券款的划解:
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项。
以“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分别核算。对于个人购买千元以上国库券开给收款单的,应在“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下另立帐户分别核算,均不计利息。
各专业银行所属集镇办事处(营业所)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按旬上划专业银行县支行,并将留存的单位、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专业银行县支行收到后,将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妥善保管存查。
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经整理汇总,并与“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对一致后,随同填写“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表式3),于次旬二日内划转人民银行县支行(未设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地方,由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专业银行办理)。
经审核后编制“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于次旬四日内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一份(附报查联),一份随报单将国库券款全数上划人民银行市(地)分行。
人民银行市(地)分行对代收国库券款,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份起,将收到的国库券款项每旬上划省分行一次,上划时,应编制“国库券收入统计表”(可用国家金库一般的“收入统计表”代替)附帐单上报。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核汇总后,再划人民银行总行缴入国库。
广州市分行的国库券款,仍通过省分行统一日后归上划总行。各级银行经收的国库券款项,均应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划转上解,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划解。
三、单位交款办法:
国家分配给单位的国库券购买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原则上应一次交清。
少数单位一次交清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交,但应在六月三十日前全数交清。各地财政、银行的同志,要做好监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交款期内完成交款任务。单位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表式1)一式四联,在开户的银行办理交款。
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银行收款后,应签发“一九八六年国库券收款单”(三联),并将其中第二联(收据联)给交款单位,作为以后领取本息的凭证。
四、个人认购、交款办法:职工、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购买国库券,由所在单位(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
认购工作一般应在四月底以前结束,各单位应将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根据购买人的需要,向收款银行编报所需国库券分面额的计划。职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发放工资部门按本人所订的交款计划,从应发工资中代交。
各单位统一 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必须按月送交银行,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银行收款后,要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及时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
农民购买国库券,可由行政村统一办理。
具体的交款、发券办法,在保证钱券两清,不错、不乱、不丢失的前提下,由各市(地)、县的财政、银行部门自行商定。
各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代个人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表式2)一式五联,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的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城乡个人购买国库券,由于特殊原因,不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以到银行直接购买。由购买人填写(或银行代填)“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三两联,同时由银行发给相应面额的国库券。个人购买一千元以上国库券者(包括一千元),银行发给国库券收据,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发给个人的收据,用发给单位的国库券收款单代用,但应在收款单左角“单位购买”处加盖“个人购买”的印章。发给个人的国库券收款单还本付息时,与个人持有的国库券一样支付现金。
五、为了解决国库券保管问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以上支行要要继续办理好国库券代保管业务,尚未开办该项业务的银行,要尽快开办。
代保管国库券的办法仍按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96号文办理。
六、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规定([83]财综字第16号)”的第四条规定,各单位收回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一律送当地人民银行作无偿上缴处理。
。。。。。。由于体制的变动,今后人民银行不再承办具体的对外业务,各单位原应送人民银行作无偿上缴处理的国库券。改送专业银行办理,具体的处理办法,仍按(83)财综字第16号文的规定办理。今后,凡类似上述情况的各种对外业务,一律改由专业银行办理。
七、报告制度:
在发行国库券期间,为了便于向中央国库券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发行情况,各市、地、县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应向省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二月底报送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和工作部署情况。
2、从三月份起到交款结束止,各县(市)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六日前电报报告上月未止累计交款数(月报项目见表式4),交款数由各县(市)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转送的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按月报内容分类统计上报,其总数必须和银行上划数一致;各地、市国库券推销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所属县(市)月电报记总后,于每月八日前用电报上报省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数,于每月六日前将上月底的交款数,用书面报表或电话报省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3、在认购和交款期间,每月报一次书面简报,着重反映认购和交款好的典型事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交款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各市、地、县并要附送“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表式6),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表式7)。
八、银行推销费的分配和使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财政部将根据每年发行国库券的数额。按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拨付给银行推销费,推销费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推销上划国库券的数额按比例拨付。
推销费用于办理推销国库券有关事项的开支。具体办法是:专业银行各总行。省分行、市、地分行、县支行在国库券发行工作结束后,于年底按所辖推销上划的汇总数字向同级人民银行清算。人民银行根据各分行上划国库券的推销额,分批拨付。
各级银行推销费的分配比例是:各专业银行为千分之一,其中总行,省分行、市、地分行为千分之零点一,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为千分之零点七。人民银行为千分之零点五,其中总行、省分行、市、地分行各为千分之零点一,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为千分之零点二。
兑付国库券的费用比例和分配方法等,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为了搞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各市、地、县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由财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抽调干部组成,分别负责上述各自工作(办公室设在何处,由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决定)。
省级各主管部门也要指定专人办理具体工作,掌握交款进度,及时反映情况,报送书面材料,请将经办人名单和电话号码告诉省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联系工作,省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二处,电话:335130。
附: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表式1)
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表式2)
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表式3)
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电月报项目(表式4)
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表式6)
一九八六年省级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国库
券交款情况统计表(表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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