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工业厂房拆迁有哪些补偿
(五)拆迁工业及仓储用途的出让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评估办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时,按下列公式确定被拆迁非住宅评估价格,不再实行场地补偿:
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土地评估价+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装修评估价。
土地评估价=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土地使用面积。
房屋评估价=重置价格×成新率×层高修正系数×综合费用调整系数×建筑面积。
其中:
(1)基准地价为市...全部
(五)拆迁工业及仓储用途的出让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评估办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时,按下列公式确定被拆迁非住宅评估价格,不再实行场地补偿:
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土地评估价+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装修评估价。
土地评估价=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土地使用面积。
房屋评估价=重置价格×成新率×层高修正系数×综合费用调整系数×建筑面积。
其中:
(1)基准地价为市人民政府甬政发〔2006〕90号文件公布的相应级别的基准地价。
(2)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按照每使用一年扣减0。
5%确定,使用年限按估价时点的年份减去实际出让年份确定。
(3)比较因素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地块交通、设施、规划、环境等因素确定,修正系数为0。9到1。1之间。
(4)成新率原则上按使用年限每年1%直线折旧,对特殊情况如房屋进行大修或房屋保养不好情况,需现场查勘按房屋损坏程度,按成新折扣法确定。
(5)生产、仓储用房层高标准为4。5米。生产、仓储用房层高低于3。3米的按3。3米计算。如实际建筑层高与标准层高有差异时,重置价另行按每提高(降低)0。1米增(减)1%计算。
(6)综合费用调整系数确定为1。
1。
2。可安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人所使用土地面积;被拆迁人所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及以下的,原则上不提供安置土地。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其土地评估价可按成本法确定的评估金额2。
3倍计算。该系数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被拆迁人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其房屋评估价可按成本法确定的评估金额1。4倍计算。该系数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被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再增加10%的拆迁补偿资金。
(4)工业非住宅用房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置。被拆迁人自行处置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30%~40%予以补偿。拆迁工业非住宅用房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的有关补充规定见附件一。
4。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迁人提供调产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的,可以通过购买市场存量工业用房、工业用地或参与工业用地竞买等途径取得。
(2)拆迁人提供的调产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和被拆迁房屋及被拆迁房屋的土地的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并结算差价。
(3)工业非住宅用房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需搬迁的,其搬迁的费用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六)拆迁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除由国土部门确认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再按出让土地标准予以补偿。
三、关于低限保障
(七)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其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以下简称拆迁补偿面积低限标准)的,可按照拆迁补偿面积低限标准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被拆迁地段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
以增加的拆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指拥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且没有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调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38平方米部分按评估金额的60%结算,超过38平方米按评估金额的80%结算。
(九)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