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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地物有哪些要求?

绘制地物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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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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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绘制地物有以下要求: (1)地物要按地形图图式规定的符号表示。 (2) 图上凸凹小于0。4mm的地物弧线可表示为直线。 (3)为突出地物基本特征和典型特征,化简某些次要碎部。
  如在建筑物密集且街道凌乱窄小的居民区,为了突出居民区的整个轮廓,清晰地表示出居民区的主要街道,可以采取保证居民区外围建筑物平面位置正确,将内部凌乱的建筑物归纳综合并用加宽表示的道路隔开的方法。
     (4)各类地物形状各异,大小不一,描绘时可采用不同的方法。 1)对于依比例符号表示的地物,在综合取舍后,连点成线,画线成形。如房屋轮廓需用直线连接起来,道路、河流的弯曲部分则逐点连成光滑的曲线。
   2)对于半依比例符号表示的地物,顺点连线,近似成形。如管线应测定其交叉点、转折处的中心位置(或支架、塔、柱),并分别用不依比例符号或依比例符号表示。  然后用规定的线型连接表示。
   3)独立地物应准确测定其位置。凡图上独立地物轮廓大于符号尺寸的,按照依比例尺符号测绘;小于符号尺寸的,按照不依比例符号表示。如开采的或废弃的井,应测定井口轮廓,若井口在图上小于井口符号时,应以不依比例符号表示。
   4)对于不依比例符号表示的地物,按规定的不依比例符号表示,单点成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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