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如何办理确权?
1、确权机关: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确权原则: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相关事宜:
1、“五保户”的承包地确权登记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胖官员抢夺打叉图标)
2、家庭承包方代表的确立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全部
1、确权机关: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确权原则: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相关事宜:
1、“五保户”的承包地确权登记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胖官员抢夺打叉图标)
2、家庭承包方代表的确立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如果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3、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的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
4、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5、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的签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6、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费用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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