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辅修第二学位要求条件
《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管理暂行条例》(师政教学[2001]38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关于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要求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四条 修读第二学士学生取得第一学士学位资格,才能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资格。 在规定的修读时间内修满规定的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即可授予所修专业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程序和规定与第一学士学位相同。”为了进一步明确上述两条规定的内涵和便于执行,现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条例》第...全部
《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管理暂行条例》(师政教学[2001]38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关于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要求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四条 修读第二学士学生取得第一学士学位资格,才能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资格。
在规定的修读时间内修满规定的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即可授予所修专业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程序和规定与第一学士学位相同。”为了进一步明确上述两条规定的内涵和便于执行,现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条例》第十四条关于“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授予条件”可解释为: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授予其第二学士学位,并发给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1.已取得第一学士学位。
2.在规定时间内修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习、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学分。
3.外语成绩达到与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相同的第一学士学位专业的要求。
二、关于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和要求
《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可解释为: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资格审查、授予工作与第一学士学位专业同时进行,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