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补选人大主席提名候选人的时间规定是
职务法定人的辞职程序不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调离本辖区,县委或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常发现多数调离人员没有提出辞职,也没有书面申请,一般是在乡镇人代会开始宣布干部任免职文件。 这样以来乡镇人大无法作出接受辞职的决议,而乡镇人代会仍然进行补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规定必须是乡镇级人大代表,但仍有不经过补选为代表提名为候选人。有些被罢免的县镇人大代表没有经过原选区半数选民通过,就私下除名。 这样的补选既难以服人,也谈不上对乡镇人大代表的尊敬,更谈不上体现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议凡由些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干部调离,...全部
职务法定人的辞职程序不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调离本辖区,县委或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常发现多数调离人员没有提出辞职,也没有书面申请,一般是在乡镇人代会开始宣布干部任免职文件。
这样以来乡镇人大无法作出接受辞职的决议,而乡镇人代会仍然进行补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规定必须是乡镇级人大代表,但仍有不经过补选为代表提名为候选人。有些被罢免的县镇人大代表没有经过原选区半数选民通过,就私下除名。
这样的补选既难以服人,也谈不上对乡镇人大代表的尊敬,更谈不上体现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议凡由些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干部调离,或由选区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必须由本人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请求辞职申请,若要进行补选代表应该及时向选区选民公布出缺代表原因,向本选区公布补选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接受辞去职务的决定 。补选的代表应该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进行代表资格审查,这样 才可以根据相应缺额职务法定依法进行补选。
二、等额选举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在选区补选代表时,有的乡镇没有尊重选民提名的权利,直接确定代表候选人,在补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时,《选举办法》中直接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这种操作是极其不妥的。没有向代表交代清楚等额选举的法律依据。
建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补选代表要求进行,补选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各职一般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应当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补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的有关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然后再明确本次补选决定采取候选人同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进行,即进行等额选举。
这样操作比较完善,代表既增长了法律知识,又让代表容易接受。
三、代表十人以上提出候选人不明确。有的乡镇怕所谓的麻烦,在《选举办法》中明文规定“有关职务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是极其不妥的,这直接剥夺了代表十人以上书面提名候选人的权利。
有的乡镇只字不提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这就弱化了代表的民主意识。建议各乡镇在制定选举办法时,应当明确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有关事项。如若没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或提出的候选人本人不愿意,可以进行等额选举,若有就要实行差额选举。
有了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的规定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的要求,体现了对代表权力的尊重,体现了充发扬社会民主的自觉性。
四、选举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不合法。在召开乡镇人代会预备会结束后,大多数召开代表小组会议,安排讨论《选举办法》、主席团将提名的候选人提交会议讨论酝酿、提名监计票人员三项议题,然后召开大会表决选举办法、监计票人员、正式选举。
这样安排是精简会议、节约时间、节约成本、方便基层。问题是选举办法没有经过全体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交代表充分酝酿的做法,有超越大会《选举办法》未依法无根据操作候选人的嫌疑。建议召开乡镇人代会程序和日程安排应该是:召开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选举办法后,根据选举办法讨论提名候选人。
按照十八大要求“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如代表中的党员会议,再召开代表小组会议,主席团或代表依法根据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提名提出的候选人交代表充分酝酿,再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大会主席团将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简单地说就是按程序召开四个会议:大会讨论通过《选举办法》、代表小组会议酝酿提名候选人、主席团会议确定正式候选人、大会选举产生职务法定人。
以上乡镇人代会有关补选工作程序探索与建议,不一定准确,还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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