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介的托管合同2016年元月到期,房东于2015年11月告知中介合同期满将收回房子自用,并告知租户。此时房东才知道中介已将房子租给租住户至2016年5月。三方协调无果,中介消失。房东考虑到租住户租金已交中介至2016年2月且租住户称暂时找不到房子,同意可以延至2016年2月收房。现租住户还是不愿搬出,请问房东可以收回房子吗?除了诉讼还有什么有效办法?
你好 1、你与中介之间的签订的托管合同的性质属于代理合同性质,中介代理你与租户签订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归结于你和租户。 2、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全部
你好 1、你与中介之间的签订的托管合同的性质属于代理合同性质,中介代理你与租户签订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归结于你和租户。 2、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所以,房东是否可以收回房子,关键要看房东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代理期限以及代理权限的约定,如果中介超过托管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代理房东出租房子,那么,中介的代理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作为房东,你可以收回房子,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方承担。
4、本案,不建议你诉讼,因为即使走简易程序,也可能得两三个月结案,到时候租期都到了,意义不大。 建议你还是与租户协商,让租户先搬出来,然后再要求中介赔偿租户的损失。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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