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知道住房公积金怎么预约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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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2008/09/12【颁发文号】 贺金管委字〔2008〕3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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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2008/09/12【颁发文号】 贺金管委字〔2008〕3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及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管理并直接受理市本级和八步区、平桂管理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下设的钟山管理部、昭平管理部、富川管理部分别负责受理所在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八)大病住院治疗、重度残疾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工作单位所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租用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科级以下70平方米,处级以上90平方米),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四)、(五)、(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额,需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至仟元,逾期不予受理。
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同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不足部份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每两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医疗保险规定的十三项重大疾病,一年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三)、(六)、(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按已支付的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部分计提。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填写好《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的,由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职工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交款35%以上收据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一年内办理)。
(二)购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报房改办审批参加购房职工名单、购房合同或协议、首期付款35%以上的预交款收据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一年内办理)。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的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四)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建规委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土管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城建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一年内办理)。
(五)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翻建、大修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一年内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大病住院治疗、重度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专用收据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职工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职工单位、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贷款余额凭证及复印件;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到本中心信贷科或管理部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每两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及复印件、经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收据及复印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后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批文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和继承人签证并委托当事人原单位代理结算委托书、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经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填好《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付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