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会计分录?
《增值税暂行打倒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和第十六条纳税人...全部
《增值税暂行打倒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和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应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应为:借记:在建工程 贷记:库存商品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外捐赠的处理是正确的。
###第一个分录是错误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是 库存成本+税金也就是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销项税金###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赠送他人等,就视同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
第一个分录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该按销售价)第二个分录正确###如果企业把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那么就是原材料该变用途的。这时不能把原材料视同销售,更别提按销项税来处理了!因为原材料直接用于我们自己的工程,所以直接用(进项税额转出)来出里就可以了!分录;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进项税的数额!。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