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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遵循什么原则?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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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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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 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 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 —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 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 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 的补偿; , (4)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离婚时应 从有利于发展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考虑,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 处理; (5)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 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 查清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 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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