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行”业务是否不属于“包价旅
目前,“自由行”在我国已成为旅行社经营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人们对“自由行”的定义和理解并不一致。有人以是否委派导游作为区分自由行与包价旅游的标准,有人以是否有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为标准,有人则以是否是游客自行确定旅游要素为标准。 在这些众多自由行的定义中,我们认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旅游局委托起草的行业标准《国内旅游服务规范》中对于“自由行”的界定较为可取。该标准对“自由行”的定义为:“旅行社事先设计、采购,或根据旅游者要求,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等一项或者多项可供选择的、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形式。 ”显然,自由行与包价旅游是不同的。我国《...全部
目前,“自由行”在我国已成为旅行社经营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人们对“自由行”的定义和理解并不一致。有人以是否委派导游作为区分自由行与包价旅游的标准,有人以是否有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为标准,有人则以是否是游客自行确定旅游要素为标准。
在这些众多自由行的定义中,我们认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旅游局委托起草的行业标准《国内旅游服务规范》中对于“自由行”的界定较为可取。该标准对“自由行”的定义为:“旅行社事先设计、采购,或根据旅游者要求,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等一项或者多项可供选择的、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形式。
”显然,自由行与包价旅游是不同的。我国《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做了明确的定义,即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由此可以推知,我国《旅游法》明确地界定了包价旅游,而对“自由行”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它们是旅行社从事的两种不同的业务形式,则是业界公认的。
根据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我们可以推出“包价旅游”和“自由行”业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旅游法》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确定了包价旅游的三个要素:一是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二是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三是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只要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就可以认定这种旅游形式为“包价旅游”。为这种旅游形式签订旅游合同,就应当遵守《旅游法》中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例如,如需按照《旅游法》第52条的规定,与旅游者签署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内容。
需要遵守《旅游法》第59条的规定,在出行前向游客提供行程单,行程单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再如,需要按照《旅游法》第60条的规定,在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需要按照《旅游法》第62条的规定,向旅游者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同时,还要按照其他包价旅游合同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旅游法》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定义及相关要求来看,目前大部分旅行社所自称的“自由行旅游产品”,以及为此而拟定的“委托合同”、“组合委托协议”等合同,均与《旅游法》相冲突。
因此,我们认为,对现在的大部分“自由行”业务,应当重新归类,划入“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与此相应,与自由行有关的合同文本、业务操作模式等,也都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如果不能满足“包价旅游合同”定义的业务模式,例如,行程是旅游者自己指定的,或者仅为旅游者提供一项预订服务,或旅游者分别支付不同的约定服务的费用,则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以不受“包价旅游合同”的约束。
另外,《旅游法》第74条对有关单项代办服务、行程设计、咨询等进行了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显然,这一条中关于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服务等服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完全符合。
关于“接受委托后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也与《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表述一致,因为委托合同的实质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基于人身属性的信任关系,如受托人将委托人的委托事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则有悖于委托人的信任,因此,法律特别强调了“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这也对旅行社进行委托代办业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只有自身具备受托处理单项代办业务的资格和能力,方能开展类似业务,而不能只当“二传手”。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