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办法规定党政府机关文件共多
我国现行的党政机关的公文版头形式是根据中共中央批准,
1996 年5 月3 日由中央办公厅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
条例》确定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中共××文件》和《中国共产
党××委员会(××)》。 各级党委的办公厅(室)和其他部门的公文
版头形式与之相似。第一种形式由单位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加文件
二字组成,如“中共郑州市委文件”,第二种形式由单位名称的全称
后加括号,括号内填所选用文种组成,如“中国共产党郑州市委员
会(通知)”。 前者“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做
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
告、请示。”[2]后者“用于各级党委通...全部
我国现行的党政机关的公文版头形式是根据中共中央批准,
1996 年5 月3 日由中央办公厅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
条例》确定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中共××文件》和《中国共产
党××委员会(××)》。
各级党委的办公厅(室)和其他部门的公文
版头形式与之相似。第一种形式由单位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加文件
二字组成,如“中共郑州市委文件”,第二种形式由单位名称的全称
后加括号,括号内填所选用文种组成,如“中国共产党郑州市委员
会(通知)”。
前者“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做
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
告、请示。”[2]后者“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
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2]通俗地说,前者主要
适用于普发文件,后者主要适用于专对个别单位的发文。
行政机关的公文版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文件称
之为“发文机关标识”,其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由发
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
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按照这一规定,行政机关的
公文版头也是两种形式。但这里所称的“特定的公文”指什么类型
却没有说明。该标准第11 部分“公文的特定格式”中所讲的信函格
式的版头与这一规定相符,而命令、会议纪要格式的版头都是发文
名义加文种,显然又与之不符。
联系到有些省的公文处理规定与行
文实际,这里的“特定的公文”所指基本可以明确。如安徽省人民政
府2000 年12 月25 日发布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
则》规定: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主要适用于省人民
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提请
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与国务院部门或兄弟省区商洽
问题等”。
安徽省的这个规定在全国决非特例,如1999 年7 月21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
规定:“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对各市地、各部门请示的批复,与国
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联系、商洽工作,以及需要
以省政府名义通知、联系、洽谈的一般性问题,用《河南省人民政
府》的形式印发”。
2001 年12 月26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
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虽然未再做此规定,但河南
省行政机关行文的实际却是仍在使用这种形式。这样看来,行政机
关所谓“特定的公文”的版头形式与党的系统的第二种版头形式所
适用的对象一致。
实际上,党政机关各自现使用的公文版头都不止上述,如党的
机关也使用会议纪要版头,一些行政机关还使用土地审批、出境审
批、职务任免等专用版头。但是发文真的需要这么多种版头吗?我
们以前述的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两种版头形式和行政机
关的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与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的两种版头形式
为例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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