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反聘协议内容公司想和退休反聘
离退休人员返聘并非国有企业的特色,但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讲,离退休人员的返聘情况在国有企业内部还是比较常见的。就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笔者随机访问了几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同事,有人认为用工风险确实存在,只不过人员相对较少,风险不高;有人认为这种风险太低,没必要考虑;笔者认为,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是其他行业,离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确实存在,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予以规避。
一、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能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全部
离退休人员返聘并非国有企业的特色,但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讲,离退休人员的返聘情况在国有企业内部还是比较常见的。就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笔者随机访问了几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同事,有人认为用工风险确实存在,只不过人员相对较少,风险不高;有人认为这种风险太低,没必要考虑;笔者认为,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是其他行业,离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确实存在,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予以规避。
一、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能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受聘或至他人单位工作继续提供劳务的,不应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建立的是雇佣法律关系。
二、 雇佣风险分析
今年年初,中国法院网刊登了一则案例:“沈女士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工作中发生事故致9级伤残,单位却不肯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经劳动仲裁后,单位不服而诉到法院。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
对于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由谁承担责任,一般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下述文件规定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
因此离退休返聘员工并非劳动关系主体,则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正因如此,一旦离退休返聘人员受到伤害,正如上述案例所写,绝大部分风险都需由雇佣主体即企业承担。
三、 商业保险是避风港
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商业保险不仅具有社会保险那种保障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更具有多层次、多种类、广覆盖、灵活且有弹性的特点,完全可以达到投保者要求,且无强制缴费年限的限制。
因而无论是对于无社会保险保障的离退休返聘人员,还是对于需返聘离退休员工的企业,商业保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风险规避渠道。
然而,据笔者了解,国有企业各基层单位中,“返聘者常有,购商业保险者不常有”的情况还是不少的。
为返聘员工在聘期内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不仅可以拉近公司与返聘员工之间的距离,体现各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将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进而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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