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强刮措 施权,是指将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一个行政机关统 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对集中后,被集中的行政机关不得 再行使。 在行政处罚法出台前,由于行政部门过多、职权交叉,多头 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城市管理领域, 老百姓常戏称为“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严重影响了 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 为解决多头执法问题,1996年颁布的行 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规定国务院或者经 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 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全部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强刮措 施权,是指将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一个行政机关统 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对集中后,被集中的行政机关不得 再行使。
在行政处罚法出台前,由于行政部门过多、职权交叉,多头 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城市管理领域, 老百姓常戏称为“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严重影响了 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
为解决多头执法问题,1996年颁布的行 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规定国务院或者经 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 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开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
为了实施好这一制度,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 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2年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从批准程 序、机构设置、实施范围、争议处理等方面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陆续批准了一些省、自治区、直辖 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试点和探索。据2005年公 布的数据,全国有24个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了 200多个城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地也纷纷制 定了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也从以城市管理为核心扩展到文化、卫生、 旅游、矿山安全等领域。
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是否必然带来与之紧密相关的行政 强制措施权的转移?这个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是两个独立的行政权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不一定需要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另一种意见认 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完整的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 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如果行政强制措施权仍由原机关行使,行政 处罚权将落空。行政处罚权集中之后,行政强制措施权也应随 之转移,不应当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割裂开来。
考 虑到执法实践需要,以及行政强制措施集中后并没有增加有权 实施的机关数量,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行政强制法规 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 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 强制措施权。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包括三点:第一,具有相对 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限于《行政处罚法》第16条所 规定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由国务院或者 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这个范围不 能扩大。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仅限于与行政处罚权 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什么是“有关”应当慎重处理,严格 把关。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需要一些特定的行政 强制措施作为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随行政处罚权转移的只 限于这些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行政强制法明确了相 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则,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相 对集中,也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中一并作出明确 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