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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金融债权管理简述
金融债权管理是金融机构对其拥有的金融债权有组织地进行资产分类、债权维护、风险监测、债务追偿等一系列资产保全工作。 在债权的管理中,资产分类、风险监测侧重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债务追偿是金融机构处置债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后文还要专门论及。金融债权管理的重点是对债权的时效管理及资产保全,使债权的现状不低于债权发生时的状态,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主债权、从债权的时效及担保期间进行维护,使主债权和从债权的行使不超过法定的期间,同时防止金融债权流失、转移、缩水。 借款合同项下的金融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以银行、信用社为债权人、第二类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全部
金融债权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金融债权管理简述
金融债权管理是金融机构对其拥有的金融债权有组织地进行资产分类、债权维护、风险监测、债务追偿等一系列资产保全工作。
在债权的管理中,资产分类、风险监测侧重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债务追偿是金融机构处置债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后文还要专门论及。金融债权管理的重点是对债权的时效管理及资产保全,使债权的现状不低于债权发生时的状态,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主债权、从债权的时效及担保期间进行维护,使主债权和从债权的行使不超过法定的期间,同时防止金融债权流失、转移、缩水。
借款合同项下的金融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以银行、信用社为债权人、第二类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人,这两类金融债权人债权管理的重点是一致的,只是现行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管理做出了特殊规定。
二、债权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1、信用债权管理
信用债权属于无担保的债权,管理的内容包括:向债务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提升债权价值(如为原无担保的信用债权重新设定保证、抵(质)押担保)。
2、抵(质)押债权管理
管理的内容包括:掌握抵(质)押物的现状、当出现抵(质)押物损失、变动等影响抵(质)押权实现的情形时,及时主张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及追及力,当抵(质)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做好主债权的时效管理,如出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抵(质)押权。
3、保证债权管理
管理的内容包括: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取得保证人签收的回执、在保证期间内如因主合同的变更出现影响保证责任的因素须与保证人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担保债务催收通知单并取得保证人签收的回执。
4、金融债权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或者金融机构与担保人庭外和解协议,债务人、担保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金融机构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结案。
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可能有金融机构豁免债务人、担保人部分债务的条款,在制作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时需注意金融机构豁免债务人、担保人部分债务是附条件的,即只有债务人、担保人按照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后,金融机构才能豁免债务人、担保人部分债务,否则不能予以豁免,仍应按照原债权额主张权利,此问题要由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予以解决。
此外,金融机构在签订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前,应根据授权权限由其内设的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或其上级金融机构内设的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调解方案或调解方案。
金融债权保全的重点是防止金融债权流失、转移、缩水,其内容贯穿于债权的分类管理、信息收集、和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在金融债权保全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维权,当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努力无法防止金融债权流失、转移、缩水时,则需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种菜,以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应做好书面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并查明债务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存续状况及财产线索。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的特殊规定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时效维护问题,司法解释及其函复、批复作出了如下规定:
1、简化主张债权的法律方式。
最高法院做出的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2、将公告催收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可针对保证人。2003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予以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
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十二条”司法解释公布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为债务人所知悉,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资产公司收购的债权资产具有户数多、金额巨大、涉及地域广、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采取逐户主张权利、面对面催收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不仅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现实中也是无法做到的,因为资产公司人员数量有限,很多债务人被吊销或注销,根本无法找到。
“十二条”司法解释、法函[2002]3号文从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的目的出发,明确规定资产公司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推定资产公司发布催收公告的行为为债务人所知悉,简化了资产公司主张债权的方式。
最高法院对甘肃省高级法院的答复则明确了在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资产公司对保证人的公告催收行为可以起到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作用。第一次以批复的形式确认公告催收的适用对象可扩大到保证人,将保证人也视为债务人,澄清了“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的含义,突出了对资产公司保证从债权的保护,有利于资产公司通过维护保证从债权,达到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的目的。
一般而言,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既可能实现,也有可能无法实现。而产权类资产多为能看得见的实物类资产,其实现的可能性要优于债权。但债权资产与产权类资产的区分不是绝对的,在债权资产与产权类资产之间存在一种中间状态的资产,这种资产既不是单纯的债权资产,也不是物权资产,比较典型的如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签订以物抵贷(债)协议后取得处分权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在建工程、已竣工但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未取得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等。
依据物权法定原则,这部分资产显然不属于物权资产,但其同样有别于单纯的因借款而产生的债权。由于这部分资产是否能最终取得权属证书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将这部分资产作为产权类资产进行拍卖,委托人显然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建议将这部分资产作为合同权利进行拍卖。
2、产权类资产拍卖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A在委托拍卖合同中说明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强调依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
B充分披露拍卖标的的瑕疵,并提示: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自行对拍卖标的进行调查,拍卖成交后如发现拍卖标的实际情况与产权证书、权利证书的记载不符,以拍卖标的实际情况为准,委托人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明确与资产有关的税费负担问题,主要涉及资产转移、过户所产生税费的负担以及资产所欠税费、罚款的负担。
C对仍处于债务人、被执行人控制之下的资产,声明委托人不承担清场、腾退、腾迁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清场、腾退、腾迁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D声明拍卖成交后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的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委托人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买受人须免除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E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违约反悔拒绝支付拍卖款,对买受人已交纳拍卖保证金的归属予以明确。
三、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1、对债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债权转让是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金融机构关注的首要问题是保证其与债权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是债权受让人具有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履行能力。
因此要对债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存续情况进行调查,如债权受让人为自然人,则要求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债权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已通过本年度的工商年检手续,不存在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关于债权受让人的的履行能力,一般要从信用度、资产总量、经营状况等几方面来考察。
2、在制定及履行债权转让合同时防止失权。
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A规避债权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对已知的债权瑕疵或可能存在的债权瑕疵予以提示。
B优先选择一次性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慎用分期付款方式,如具备条件可以设定付款担保。
C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具体,赋予金融机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D根据具体情况设定金融机构免责条款。
E在债权受让人未支付首期转让价款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交付债权档案资料
F争取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有利于金融机构
3、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事实。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
原则上要由金融机构通知,实践中也存在买方通知的情形。此处的债务人应理解为既包括主债务人、也包括从债务人。至于通知方式,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应优先采用书面通知方式,需注意采用的通知方式应送达债务人或为债务人所知悉。
4、出现债权受让人违约的情形及时维权。
债权受让人最严重的违约行为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义务,当出现这种情形,金融机构无法与债权受让人协商解决时,金融机构应通过诉讼依法维权,并根据具体案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权受让人的相应财产。
四、债务重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1、审查重组方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
一般而言,债务重组涉及到还款方式的优惠或者债务的豁免,由于债务人、担保人是债务重组合同的当事人,因此金融机构应考察被重组方是否具有履行债务重组合同的能力。
对于不具备履行债务重组合同能力的债务人,应考虑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在制定债务重组合同时设定好违约责任条款
债务重组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在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设定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对原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有影响。
因此债务重组合同设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重组合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具有单方解除债务重组合同,恢复原债权债务关系,原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继续有效。
3、约定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管辖条款
如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的辖区内,最好通过约定管辖做出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约定,一旦涉诉可节约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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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金融机构自身带来的风险。
一是在贷款时,对贷款对象的资金实力等情况没有详细摸底和严格审查及评估鉴定,形成风险;二是关系、人情贷款,仅凭着关系好、情谊深,礼尚往来密切而发放贷款;三是金融机构对贷款单位贷款后的资金运用情况不能进行及时、经常性的有效监督、控制。
企业、单位造成的风险。一是企业、单位一些主要领导上任伊始,新人不理旧帐,借口不知不管,给金融机构的收贷工作造成严重困难,导致金融资金产生风险;二是一些单位借体制改革、机制转换之机搞“金蝉脱壳”、“改头换面”的把戏,把“老包袱”留给原单位,把现有的资产带出去,致使金融资产悬空,形成严重的风险;三是一些单位的领导申请贷款时态度诚恳,信誓旦旦,贷到款后,将贷款合同视为一纸空文,长时间不还本付息,也是造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正当的行政干预造成的风险。一是不该干预的而进行了干预;二是事前有人干预,事后无人干预,把金融机构置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 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单一的风险。即信贷资产作为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的主营业务,它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在80%左右,是金融机构资产占有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果当地的经济结构不合理,技术构成比例低,发展后劲不足,生产不景气,产品无销路,企业的经营效益普遍较差,就会使金融机构很被动地跟着承担风险。
负债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金融机构负债中,定活比例一般在60%以上,有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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