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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初中生下河游泳溺水致死,校方该不该负责?

2007年7月29日下午,旬阳县庙坪中学初中二年级住校学生王某某、吴某某吃过晚饭后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游泳。当日晚,上自习课时,老师发现王某某、吴某某缺课,便向学校领导汇报。后经四处寻找,在河边发现王某某、吴某某的衣物,二人已溺水身亡。事发后,学校支付了王某某、吴某某的家长安慰金各2000元。王某某、吴某某的家长分别对旬阳县庙坪中学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旬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旬阳县庙坪中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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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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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吴某某系庙坪中学住校学生,二人溺水身亡发生在学校规定的晚餐时间内,在此期间,其教育管理责任仍在学校。因学校管理存在漏洞,故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吴某某作为初中学生,应当能够预见到河里游泳的危险性,发生该事故其本人亦有过错。
  由此,应当减轻学校的民事责任。据此,旬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旬阳县庙坪中学分别向死者王某某、吴某某的家长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各32195。40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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