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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商誉与合并价差性质上有什么差别呢?

合并商誉与合并价差性质上有什么差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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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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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性质上看,合并商誉是被购并企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深受客户依赖,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好,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一种无形资产价值在合并时予以确认的可计量的支出,它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
  因此,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处理。  一般记借方,表示实际付款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若实际付款小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则形成负商誉,记贷方)。   合并价差主要是由于母公司在证券市场上通过第三者取得子公司股份时所支付的高于或低于子公司发行该股份时的价格。
  根据我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合并价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长期投资项目下面,作为长期投资的调整项目来反映,属于抵减附加类帐户。  当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额大于其在子公司所占份额时,记入借方;反之,则记入贷方。
   希望以上关于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异对你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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