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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适用法规采取“从旧兼从轻” 原则?

如何理解适用法规采取“从旧兼从轻”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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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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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作为社 会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违反者的惩戒来促使人们遵守执行, 人们之所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接受惩戒,就是因为事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导和警示 作用。
    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法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 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就没有安全 感,也没有行为的自由。
  因此,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类似的 规定,如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 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 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 法。
    ”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 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 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 这条规定是借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溯及力规 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规定的。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从旧兼从轻”具有有限的溯及力,且更有利 于保护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尚未结案的案件”,是指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的案件,其中既包括2016年1月1日之前立案审查、尚未结 案的案件,也包括2016年1月1日之后立案审查、但违纪行 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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