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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如何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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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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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文介绍,医疗侵权案件,分为医疗事故和一般的医疗 过错赔偿案件。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 治疗、抢救的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医疗诊疗常规和规范、法律、法规 的行为是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标准和依据。  而这些规范和标准 带有很强的技术特征,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判定。
  而其判 定标准比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更为严格。 所以,医疗事故赔偿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是特殊与一般的关 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 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 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 规定。
    ”当构成前者时,按照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和项目进行赔偿; 虽不构成前者,但具备以下要件:(1)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治疗、 诊断、抢救过程中存在损害行为,该损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并 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损害行为;(2)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治 疗、诊断、抢救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3)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 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即医疗机构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了 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
    如果患者及其 家属手中有“诊断证明”、相关检查的“报告单”等可以证明损害 后果的客观存在,就可以将其作为证据;(4)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 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是医疗纠纷的 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本身到医院进行治疗时就存在其他疾病,怎 样区别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还是由医院的医疗行为造 成,这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别,在此基础上再划分责任大小。  在能够 证明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据 《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向侵权实施人即医疗机构提 出相应的诉讼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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