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浙江杭州主张双倍工资时效的起
可以参考一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晓辉法官《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实务问题》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性质界定为劳动报酬,那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不应该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年内劳动者必须提出请求。 在双倍工资是否是劳动报酬的问题上,法院是有共识的,双倍工资应该倾向于法定赔偿金,它是一种对用人单位的责罚,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工资和劳动报酬,其中的一倍工资是付出劳动应得的,另外一倍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制裁,通过这种制裁手段来提高...全部
可以参考一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晓辉法官《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实务问题》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性质界定为劳动报酬,那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不应该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年内劳动者必须提出请求。
在双倍工资是否是劳动报酬的问题上,法院是有共识的,双倍工资应该倾向于法定赔偿金,它是一种对用人单位的责罚,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工资和劳动报酬,其中的一倍工资是付出劳动应得的,另外一倍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制裁,通过这种制裁手段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这种法定赔偿金应该受到劳动争议案件普通仲裁时效的限制,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这一规则。
在中院《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的通知》中,主要通过两个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我国劳动法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签约免责期,超过这个月还不签的就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例如,一个劳动者进了单位已经四、五个月了都没签劳动合同,最后从第五个月开始签订的,那么第二个月到第五个月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这个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该是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二月份到五月份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按月计算呢?从严格理解上说,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规则,二月份的双倍工资应该在次年的二月份前来主张,否则就超过时效,但考虑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连续性的侵权行为,所以目前中院对于此前形成的双倍工资按“整体打包”处理,也就是说将从二月份到五月份当做一个整体来看,从五月份补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会全部支持,没有从五月份补签后的一年内提出就全部不支持。
但这一问题在与省高院于今年5月份开展的讨论稿中并没有明确。第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年以上的,那么从一年届满之日起,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中院对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从一年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的,没有在一年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就全部不支持。
目前杭州地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起算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