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
一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规定。该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76条做了修改。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原76条实
施的3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全部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
一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规定。该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76条做了修改。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原76条实
施的3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各方面在普遍 认可这条规定的立法原则的同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
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责任有不同理解和看法,社会上也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的误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
车驾驶人的切身利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做的修 改总结了该条施行实践经验,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着重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是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 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
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 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
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 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2款规定:“交通 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第48条所指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主要有以
下几层含义:
(1)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76条的规定表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 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之间,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 任。
这对及时充分地使受害人获得赔偿,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 风险,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 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 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
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21条规 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
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23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
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为:①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110 〇〇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〇〇〇元 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②机动车在道路交
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〇〇〇元人民 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元人民币。
(2) 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的赔僮责任
①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一规定 表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 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之间没有强弱 之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
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76条第2项规定表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
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源于过错责任原则,但在适用上与一般的过错责
任原则有明显不同。发生损害后,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同时 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对方有过错的机会,如果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与一般过错责任的最大 不同就是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 在发生损害后,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
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如欲免责,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是不能免责的,而需要证明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表明:
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②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 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第76条修改过程中,对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规定机动车一方的具体赔偿比例
有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 偿标准,便于操作。有的意见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 有个幅度。有的意见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
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 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 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 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该规定所确立的原则 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二是明确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后,依过错推定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需证明损害 是由机动车碰撞造成,而机动车有无过错等需要由机动车一方 举证证明。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是否有过错;第二,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尽到了谨慎驾 驶的高度注意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第三,所驾驶 的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等。
上述过错推定原则
的规定,无论第76条修改前后,其原则精神都是一致的。
③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这是机动车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
任的规定。
就此部分而言,机动车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机 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在第76条修改过程中 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
命的精神,是恰当的。有的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 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
有的部门根据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 偿问题的实践,还提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是不够的,
建议提高到不超过20%。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 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类似的,也是多年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对这一规定也普遍表示 可以接受。
(3)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关于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因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投身自杀、自伤、有意冲撞(碰瓷)等行为故意造成 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与本法第27条规定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一致
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