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能否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应当对家庭财产予以分割,个人 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 财产和家庭生活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是,夫妻中的一方如果存在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故意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共同财产中另一方的财产的 情况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并且,即便是离婚 后,有一方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 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不存在 法律规定应当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中一方发现了新问题对原来的财产分割协 议反悔的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若发现协议的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 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便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 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