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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应该如何定位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

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应该如何定位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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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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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对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它揭示了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的基本方向和基本作用,回答了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转变政府职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近年来,各级十分重视政府职能转变,在构建“小政府,大服务”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但要真正建设服务型政府,还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笔者就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等问题作如下浅析。 一、目前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在创造条件改善硬环境的同时,注重优化软环境以赢得生产要素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再以生产要素的聚集促进硬环境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近年来,各地虽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整治,力图优化发展环境,但收效不够稳定、持久。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政府职能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转变,部门管理体制不配套,依法行政意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主要表现有: (一)政企不分,集权审批,市场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管理就是审批”、“重权力轻责任”的观念一直在很多部门单位同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习惯、留恋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出现问题,就要求加大审批力度,增加审批事项,甚至越俎代疱,把本该由市场、企业和社会调节管理的事统统包揽过来。
    同时还存在着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不充分,审批条件不公开,审批程序不健全,“暗箱操作”;审批责任不明确,审批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与收费挂钩等问题。由于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不仅造成部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更直接影响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干扰企业自主经营,有的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二)体制不顺,因权设事,“三乱”现象难以全面禁止。 按照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社会公共事业的一部分投入采取税外加费的办法解决。长期以来对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缺乏必要的监控管理措施,这就使一些政府部门大权在握,为其利用公共权力谋取小集体或个人私利提供了方便。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总是不遗余力来争取审批收费权。存在着增设“门槛”,增加办事环节,借加强管理之名,行收费牟利之实。职能交叉的部门之间你争我夺,互不相让,造成多重管理,重复收费。
  更有甚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  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但由于没有从财税管理体制上来治本,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执法不严,侍权干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难以彻底根治。 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行政管理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经济秩序、实行公平竞争上。  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当好社会、市场赛场上的“裁判员”。
  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直接插手经济事务过多过细,从市场准入到资源配置,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同时,由于市场经济转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不够规范,监督约束机制不够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出现种种明显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如各种地方保护,限制资源流出、商品流入等现象。
    这些现象的出现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影响社会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最终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 1、计划职能。政府的计划管理职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它为引导国民经济发展和高层运行规定方向。
  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运用计划等宏观调控手段补充市场的缺陷与不足,确定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导向。   2、调控职能。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制定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采用经济措施、运用法律手段、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和进行收入再分配等调控措施,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调整由政府化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不能靠行政命令。
   3、服务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靠经济主体强化内部管理,但也离不开政府有力的服务和支持。  政府转变职能很重要的是增强服务职能。一是要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作为政府,有责任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是大力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政府要加大对市政建设、公共设施、公共交通、邮电通讯、科技、教育、水电及煤气设施与社会管理方面的投入,提高社会公共事业的服务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四是发挥行动协调功能。五是控制人口增长。六是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 4、监督职能。政府必须采取各项措施强调监督检查职能,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确保经济建设健康运行。 5、稳定职能。政府要保一方平安,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转变政府职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政府职能转变要与健全市场机制相协调。 政府职能转变要把一些原由政府承担的职能交给市场。这种转变成败的关键在于市场能否有效地承担政府让渡的职能。
  如果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政府职能的转变仍然不能实现。  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只有借助于市场机制这个纽带的中介效应,才能达到微观经济领域。也只有以市场为中介才能全面地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对企业产生指导作用。
  所以在将企业推向市场,市场对企业起引导作用的条件下,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建立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健全市场组织,完善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的组织程度,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  因此,转变政府职能与培育市场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还得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创造和引导。
  只有形成了健全的市场机制,政府职能转变才可能真正到位。 2、政府职能转变要与健全社会组织相协调。 政府职能转变也使许多职能从政府转移到社会,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让渡的职能,必然导致大量社会事务无人管辖。
    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同样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保障。在一定意义上,现代化是一个社会功能分化的过程,政府简政放权、社会自我管理空间的形成,为实现这种分化提供了前提条件和推动力量。
  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介和有效途径,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有力杠杆,政府通过这个杠杆放大管理的效应。  因此,政府不能对社会组织放任不管,要积极予以引导和管理,促使不断健全和完善,从而有效地分担传统体制的部分政府职能。
   3、政府职能转变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 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给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政府转变职能,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再管理国有企业,而仅仅是管理方式的转变,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
    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以国有企业有效自主经营为前提条件,如果国有企业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国有企业拥有自主权后不能产生比原来更好的经济效益,政府职能转变就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计划体制下的政企关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必须完善国有企业的自我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实现企业搞活的目的。  可见,政府向企业放权应该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步进行,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保障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后,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科学的精神有效地行使政府让渡的权力。
   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主要对策 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主导权在政府,主动权在政府,关键环节在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内,政府充当“守夜人”不行,充当“保姆”更不行。
  政府只有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宏观调控,从重审批重管理转到重执法服务上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经济发展环境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1、改革管理体制,减少行政审批。通过对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从上至下、全面的、深入的清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能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确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予以精简、规范;对部门之间重复、多头交叉的审批予以归并。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行政审批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以此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身功能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调节作用,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还权于市场调节和社会中介组织,使政府部门从过去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公共行政,加强公共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廉洁高效、协调运转、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2、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法制是发展环境的基础,坚持依法行政,执法是政府的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政府的失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从严查办;领导失察、失职的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执法经费,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把依法行政与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法必依求效率,以执法必严保公正,以违法必究顺民心,以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论干部,从严惩治并清除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3、更新执政理念,转变职能取向。要转变政府职能,就必须更新执政理念,实现“六转变”。一是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改变自己是“万能之主”的观念,收缩权力,摆正自己的位置。
  二是实现神秘政府向透明政府的转变。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充分保证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行为的知情权。三是实现任性政府向守信政府的转变。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变朝令夕改、任意行政的状况,确立诚信、守信政府新形象。
    四是实现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改变过去政府权力与责任相脱节的现象,以法治取代人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五是实现利益政府向中立政府的转变。各级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要保持“中立性”,避开利益纷争的漩涡,实现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六是实现命令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现代政府应摒弃“官本位”观念,通过引导、协调等方式,承担起为市场和企业、公众提供服务、协调社会秩序的角色,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4、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形象。
  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一是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着力改善软环境。完善“一站式”服务,做到“进一家门办成、盖一次章办好、交规定费办完、按承诺日办结”。二是增强为民意识。
  牢记党的宗旨,立足本职,尽心尽责,心系群众,扎扎实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实实在在为群众谋利益。  坚持在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中塑造政府新形象。三是大兴学习之风。加强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改善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建设学习型政府。
  四是大兴调研之风。调查是谋事之机,成事之道。
    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摆脱文山会海,挤出更多的时间,集中更多的精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把各项决策建立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树立起新时期政府部门良好形象。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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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聚焦群体性的、社会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规制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我国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政府规制失灵所加剧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成功的政府规制,提出了重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规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规制   近年来,我国食物安全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正在由长期食物短缺转向食物相对剩余时期,正在由主要解决食物供需安全问题的时期转向主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时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仅仅是指食品质量或者食品卫生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还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政府规制的不完善所加剧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而给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作为群体性和社会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其危害的严重性已引起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我国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但许多管理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本文围绕着以下问题来展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是什么?如何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来重构我国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政府规制?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   1。
  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一,在垄断、公共物品提供、外部性和内部性、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下,市场无法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  在食品市场上,生产者和销售者拥有食品信息优势,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样的市场交易往往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
  假定某类食品市场上既有优质食品又有假冒伪劣食品出售时,消费者愿意出的价钱介于最高和最低之间,这个价格高于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保留价值而低于优质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保留价值,从而使愿意成交的某类食品都是假冒伪劣商品,高质量的该类食品则被驱逐出该类食品市场。
    与事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不同,“道德风险”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食品市场上同样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与广大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为一己之利,往往产生机会主义的动机和行为,导致道德风险问题,轻者片面夸大食品质量,重者放任或者人为增加食品不安全因素,甚至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市场发育不成熟造成市场失灵。这又有两种情况:其一,由于市场力量弱小,无法提供巨额资本所产生的失灵。其二,因市场制度自身的不完善而产生的失灵。由于市场制度正处于发育阶段,致使市场的一些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这被查尔斯·沃尔沃称为“市场不完全”。他认为,在不发达国家中,市场不完全的情况比比皆是,其“特点是限制获取与经济有关的信息;要素不流动;价格和利率扭曲等等”。  [1]由于市场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主要存在于以下两类国家:一是发展中国家。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市场发育不完全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二是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   2。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食品安全问题。地方保护主义究其实质来说,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的总目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上发生了偏离,政府被管制者或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获”,与被管制者或特殊集团利益分享收益。
    在社会转型时期,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追求部门利益和个别领导的政绩,地方政府之间展开了竞争和争夺,产生了转型时期的地方保护主义,而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一,垄断本地区的市场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主要表现。  在食品生产和流通市场上,通过提高外地产品准入条件,主要是增加各种行政性的收费,或者设置技术壁垒,或者完全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即用行政命令阻挠对外地产品的采购,对使用和消费外地产品增设额外税费,对外地采购加收税费盘剥,对过境商品滥收税费,甚至设卡禁运。
  同时,以行政措施阻挠本地企业所需、市场紧缺的原材料流出本地区以及地方的各种服务不进行招标或实行暗箱操作,把生产经营权交给本地企业,其他地区的生产商要想取得经营权和生产供应权,只能与地方企业合作或者贿赂地方政府官员。
       第二,纵假护假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另一个主要表现。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地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发展地方经济和执法经济为己任”,受地方利益驱动,放任管理,消极执法,甚至袒护违法行为,与制假者同流合污,致使“地下经济”滋生蔓延。
  在这些地区,打假或是态度消极,或是虚张声势。  甚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行政方式指令、支持、纵容有关部门和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利益。特别是左右当地经济的财税大户出现违法犯罪情形时,地方政府领导出面说情和干预,对于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则设置障碍,百般阻挠,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甚至有些执法人员与制假售假者沆瀣一气,使“打假”成“假打”。
       3。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规制的失灵。第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食品安全的规制结构难以形成有效整合。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食品卫生专门法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了新的《食品卫生法》。
    新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以及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与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有关的法律体系。
    但是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数量虽不少,但因主要是部门立法,各法调整范围较窄,职能部门往往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罚过轻,甚至以罚代刑。部门行政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互相制约的情况。
  同时,食品安全的规制结构,我国涉及食品安全规制职责的有工商、质监、卫生、农业、药监、商务等将近10个部门都在履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  在地方,这些部门由于系统内部管理方式的不同,与当地政府建立了不同的关系。
  其中,工商局、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是垂直管理的,与地方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而卫生局、农业局、商务局等则实行属地关系,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领导由当地人大任命。规制部门隶属关系、管理方式以及各自情况不同,造成了整个规制结构难以形成有效整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会出现相互推诿。
    更重要的是,管辖系统的条块分割影响了各规制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无法对具体问题形成一个闭合的规制环,一旦某个规制环节发现问题,也无法及时通知到其他规制部门,这自然为某些违法行为利用规制空隙提供了机会。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2008年8月进行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改革试图将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管理、执法和监督重新整合起来,但要真正实现权责统一,在今后还有待于出台相关的条例细则,将监管部门具体化、责任明晰化,才能防止职能交叉重叠的症结,有效堵塞扯皮推诿的漏洞。
       第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地方立法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还未全面落实。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共同负责的,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没有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没有适合农村食品卫生安全规制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局部规制盲点。
    另一方面,从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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