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货机构发生的经营行为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
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 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 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 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 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 地缴纳税款。 ”
因此,上述该企业将货物移送至租用仓...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
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 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 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 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 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 地缴纳税款。
”
因此,上述该企业将货物移送至租用仓库的情形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所称 的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