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从一个城市想换成另一个城市的牌照都需
车辆转籍规定及程序
当您车辆需要迁出本区范围时,如(转售、赠送、调拨等),请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籍登记。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请到当地公安车管站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行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一式二份,对照原行驶证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符的印章,办理送检手续,车管站在变更表上签注意见,连同原《机动车登记表》一份交车主,将车开到检测站进行技术检验,合格的由检测站签注意见。
请将书件凭证送业务窗口审核,业务员审查档案及原底册,符合条件的,请车主到旧车交易市场及工商验证部门办理交易验证手续并送外检。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过户、转籍:
申请车主印章与...全部
车辆转籍规定及程序
当您车辆需要迁出本区范围时,如(转售、赠送、调拨等),请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籍登记。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请到当地公安车管站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行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一式二份,对照原行驶证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符的印章,办理送检手续,车管站在变更表上签注意见,连同原《机动车登记表》一份交车主,将车开到检测站进行技术检验,合格的由检测站签注意见。
请将书件凭证送业务窗口审核,业务员审查档案及原底册,符合条件的,请车主到旧车交易市场及工商验证部门办理交易验证手续并送外检。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过户、转籍:
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或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达到报废年限的;
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新车落户不足六个月的;
人民法院通知暂扣的;
赠送车辆(指汽车类);
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的;
军车改挂。
符合转籍规定的,请车主持有关表证到车管业务窗口办理转籍手续,交缴有关费用,车管业务员在《变更表》的审核意见栏签注意见,在原始《机动车登记表》及行驶证副证的栏目上给予登记签章,并收回原车号牌,填写“转籍通知单”连同变更表“机动车登记表”、“行驶证”近一年有效的定期检验表及原始档案交当班科领导复审后予以装订封签交车主带往新籍车管所落户。
签发临时号牌、微机注销档案。
转出手续的办理
车主凭介绍信及其他相关证明(如调令、交易发票)填写《机动车过户审批申请表》,办理转籍手续。
车辆经安全检查合格后,公安车管部门将收缴原号牌及行驶证,并在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的变更登记栏内签注\"转至某省某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连同《机动车转出通知单》装入档案,密封后邮寄或交车主本人带到新的车辆管理所办落户手续。
车辆管理部门发给车主临时号牌,以便行驶至新的车主地址。
转入手续
机动车到达目的地后,车主凭单位证明及密封的车辆档案,到新籍车辆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申请转入手续。
车辆管理机关启封车辆档案,收缴临时号牌,并对车辆进行认定和检查,经审核车辆技术档案无误后,核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有下列情况者,车辆不准转籍:
当年或上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或未进行年检的车辆一律不能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
车辆使用年限距报废条件2年以内的,不准办理转籍手续。
凡发生交通事故或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车主尚未结案处理的车辆,或车辆产权、使用性质与档案记录不相符的,不能办理转籍手续。
各地的具体流程有可能不尽相同,请咨询当地车管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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