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
《保险法》规定,当一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责令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等,视风险情况而定。 在监管中,如果发现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这个也很好理解。《保险法》第144条的规定,相对而言,属于情形严重后的应对措施:接管。 该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全部
《保险法》规定,当一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责令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等,视风险情况而定。
在监管中,如果发现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这个也很好理解。《保险法》第144条的规定,相对而言,属于情形严重后的应对措施:接管。
该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换言之,要么是公司已经出现了“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要么是现有的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保监会才会接管一家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接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接管期满,如果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监管方可以决定终止接管并公告;如果被接管的公司触及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被吊销牌照、或偿付能力低于监管标准乃至于不吊销牌照将损害公共利益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保监会)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同样,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接管期间,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等措施。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中,“偿付能力”是关键衡量要素。
这一能力,其实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涉及的投资人往往众多且分散,因此其隐性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就是监管层和法律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在保监会新的考核体系下,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被要求保持在50%和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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