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归谁所有?
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该根据融资租赁不同的阶段1。 租赁期届满之前。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为承租 人的使用而购买租赁物,出卖人也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在 租赁期间享有独占租赁物的权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租赁物的所有 权仍归出租人。 在整个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仅享有对租赁物 的使用、收益权。因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以,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让,也可以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权。但是,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因此,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 有效;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影...全部
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该根据融资租赁不同的阶段1。 租赁期届满之前。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为承租 人的使用而购买租赁物,出卖人也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在 租赁期间享有独占租赁物的权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租赁物的所有 权仍归出租人。
在整个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仅享有对租赁物 的使用、收益权。因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以,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让,也可以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权。但是,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因此,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 有效;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影 响承租人的利益。同时,由于租赁期间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有义务保管、保养租赁物,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在租赁 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赠与、用于投资,也不得用于抵押及进行重大改造。
当承租人破产时,出 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而收回租赁物。2。 租赁期届满以后。在一般的租赁活动中,租赁期满后,出 租人要收回租赁物。但融资租赁活动的特殊性在于,出租人是借融 物形式实现向承租人融资的目的,并通过收取租金收回融资本金和 合理利润。
租赁期满要不要收回租赁物,并不是出租人关心的主要 问题。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这一特殊性,双方一般都约定租赁期满 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很少采用续租或退租的办法来处理租赁 物。但是,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租赁期满, 承租人不能支付全部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在 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如果在 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不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可以按照《合 同法》第24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租赁期满, 承租人己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和其他客观原因, 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249条的规 定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然而,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 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2)融资 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应当进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 权归出租人。《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 破产财产。第248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249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 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 部分返还。
第25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 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