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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销毁事业单位会计凭证的有什么?

单位领导销毁事业单位会计凭证的有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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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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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
    涉嫌下列情形者可视为情节严重:1、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上述会计资料涉及的金额或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利益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3、隐匿、故意销毁行为导致上述会计资料丧失使用价值,致使无法查阅或者查而不明,虚实难辨的;4、采取纵火焚毁、诬陷嫁祸等恶劣手段实施隐匿、销毁上述会计资料行为的;5、虽经行政处罚但仍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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