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 《职业病防治法》有哪些特点?
新的 《职业病防治法》对执法主体及相关职责,政府与用人单位的责任等做了调整,具有以下特点:( 1 ) 执法主体的调整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整 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管 理 工 作 。 并明确职责如下:1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 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行政处罚;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对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 织...全部
新的 《职业病防治法》对执法主体及相关职责,政府与用人单位的责任等做了调整,具有以下特点:( 1 ) 执法主体的调整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整 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管 理 工 作 。
并明确职责如下:1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 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行政处罚;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对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 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的资质认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并 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用人单位 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对劳动 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 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
2 )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职业卫 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 康风险评估;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 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 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组织职业病诊断鉴 定 ;对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以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3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 系、工种、工作岗位的仲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 残等级鉴定办法。( 2 ) 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 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 体 制 ,统 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 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责任制。
( 3 ) 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监管的职能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 度 ,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 4 ) 强 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 面负责。建立完善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 业 自 律 、 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5 ) 进一步方便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明确了劳动者可在用人 单 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向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 断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检 测 结果等相 关 资 料 的 ,诊断鉴定机构也可结 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 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及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 督检查等信息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 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 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用人单位不得拒 绝、阻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 资 料 的 ,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 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对存在 异议资料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情况做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 合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 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曰内 做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馬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6 ) 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其医疗及生活更有保障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的 ,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 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求助。
(7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新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该项目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 责监管、审批外,同时还规定了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建设项目给予批准以及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放施 工许可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这样 就促使相关企业能认真负责以对存在 职业 病 危 害 的 新 建 、 改 建 、妒 建 的项目能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属职业病危 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能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8 ) 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未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未建立相关职业卫生制度、未 公布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测结果未予公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以及未按规定报送首次使用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资料 的 , 从原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曰常检测以致不 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未告知职业病危害 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健 康档案或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的,从原来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5万元0 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从原来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