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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性质界定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是以社会服务或管理功能为主,兼有经济效益或经济功能,同时又兼有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如以防洪、灌溉为主兼有发电等经济功能的水利工程。
从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设施的消费行为来看,按其使用或受益的排他性和非独占性的“度”,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社会公益性和商品经济性相结合的产物。 其理由如下: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所提供的服务并不完全是纯公共性的,不应像国防那样完全免费、平等地向全体国民提供,如其提供的电力,由于电网建设或发电量有限不能同时向数个用户提供服务。
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某些产品的消费虽然具有非独占性和非...全部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性质界定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是以社会服务或管理功能为主,兼有经济效益或经济功能,同时又兼有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如以防洪、灌溉为主兼有发电等经济功能的水利工程。
从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设施的消费行为来看,按其使用或受益的排他性和非独占性的“度”,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社会公益性和商品经济性相结合的产物。
其理由如下: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所提供的服务并不完全是纯公共性的,不应像国防那样完全免费、平等地向全体国民提供,如其提供的电力,由于电网建设或发电量有限不能同时向数个用户提供服务。
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某些产品的消费虽然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构成其公共服务的某些特征,但是这些特征只在一定限度内(时间、地区)才有效,当需求超过一定程度时,会对水利工程、甚至水资源产生破坏性影响,使其丧失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供给产生巨大的外部效益,体现了其公共产品性质的另一面。但在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特别是在我国准公益性水利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困境中,本着受益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外部效益内部化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价格介入信号由无到有,由弱变强,一些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正逐步走向市场化。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既提供公益性产品,又提供盈利性的私人产品,反映在建设和运营上也同样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方面的特征。因此必须理顺投资体制,融通资金渠道,寻求既体现水利工程的盈利性,又实现社会公益性的结合点——即区分政府和企业行为,在水利主管部门与生产要素投入者之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参与者实现公共利益服务的同时,尊重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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