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大肚子的死刑犯?女的被判了死
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大家说妇女因怀孕而使得应该受到的极刑得以免除,这项死刑限制的立法背景是处于人道主义对母婴的保护,是否过了头了,这种法律势必会引起死刑的威吓和预防犯罪对特定的群体的作用大大减弱,使的这部分主体的犯罪顾虑及大减轻,这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外情也不应这样开,此外,立法主要顾虑到的是婴儿的权利保护,诚然,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法上是承认胎儿的生命的,胎儿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但是,胎儿毕竟在母体中,因此,民法上并没有规定很多有关胎儿的权利,但在立法上给予胎儿一些特殊保护,我国基本上采用了这种方法,这正因为母婴的大部分民事权利是不可分的,比如生命健康权等。正是基于保...全部
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大家说妇女因怀孕而使得应该受到的极刑得以免除,这项死刑限制的立法背景是处于人道主义对母婴的保护,是否过了头了,这种法律势必会引起死刑的威吓和预防犯罪对特定的群体的作用大大减弱,使的这部分主体的犯罪顾虑及大减轻,这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外情也不应这样开,此外,立法主要顾虑到的是婴儿的权利保护,诚然,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法上是承认胎儿的生命的,胎儿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但是,胎儿毕竟在母体中,因此,民法上并没有规定很多有关胎儿的权利,但在立法上给予胎儿一些特殊保护,我国基本上采用了这种方法,这正因为母婴的大部分民事权利是不可分的,比如生命健康权等。正是基于保护无辜胎儿和人道精神,在当代死刑存置国中,据可查的资料显示,至少有50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其中,有的规定为“不判处死刑”,有的规定为“不适用死刑”,有的规定为“不执行死刑”,有的规定为“免除执行死刑”;另有33个国家和地区规定对怀孕的妇女可延迟至其分娩以后再予执行。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有学者解释为,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胎儿,因为怀孕的妇女犯罪,而胎儿是无辜的,不能由于母亲有罪而株连胎儿。
{(11)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而本人认为法律该保护的是胎儿的权利,当胎儿由于自然生理过程与母体脱离后,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其母作为完全刑事责任主体,就应当对其行为负全责,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立法:"对怀孕的妇女可延迟至其分娩以后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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