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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婴幼儿奶粉标签标注内容有哪些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婴幼儿奶粉标签标注内容有哪些规定?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 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 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 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
  婴儿配方奶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 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nb...全部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 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 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 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
  婴儿配方奶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 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奶粉,必须标 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 食品”;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必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可不标注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 “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关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名称,凡是依据 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以乳粉为主要原料的产 品,其名称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或奶)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儿 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婴儿(或较大婴儿) 配方豆粉”或“幼儿配方豆粉”。
    依据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I》或 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配方II、ID》生产的产品,准确的产品名称应是“婴儿配方乳粉I”或 “婴儿配方乳粉n、BI”。
  对营养成分标示值允许的偏差和标示最低值或最 高值,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 顺序号。  依据《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还应同时标明“婴儿配方 奶粉类”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类”,如“GB10767 (婴儿配方奶粉类)”。
  标准中所指的婴儿的年龄段在0至6个月、较大婴儿的年龄段在6个月至12个月,幼儿的年龄段在 12个月至36个月。  。收起

2017-07-28 17: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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