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社会民生 公务办理

 哪些情况不得申请?

 哪些情况不得申请?

全部回答

2017-09-26

53 0
      1、单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社会民生
公务办理
其他社会话题
法律
军事
求职就业
时事政治
宗教
公务办理
公务办理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